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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GC20240722024年龙南市G105线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施工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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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2024年龙南市G105线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施工招标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

详见2024年龙南市G105线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2024年龙南市G105线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四、联系方式

标人: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龙南分中心

 址:赣州市龙南市龙南镇红旗大道2号

 编:341700

联系人:钟工

 话:19907070936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赣南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江新区赞贤路36号

  系   人:刘工

     话: 0797-8088235

件:gnglkcsjy@163.com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通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附件: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主体二类序列得分高者优先;

(3)注册资金高者优先。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函填写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文件填写及组成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安全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实质性响应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函填写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文件填写及组成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报价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投标报价唯一性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工程量固化清单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2.1.2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财务要求”的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项目经理和项目资格”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企业名称和资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名录中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规定。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价:100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本次招标设定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随机权重法

评标价E=投标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去掉n1个最高标价和 n2个最低评标价。

①当 N<6 时, n1、n2 均取 0;

②当 N≥6 时,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去掉n2个最低评标价;

n1、n2在取值区间 1~M 中随机抽取(最小为 1);M=N/5,M向下取整。

N 为某标段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有效的投标人数量,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不参与计算。

根据上述规则去除n1个最高值和n2个最低值后,其余评标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基准价P=A×K+B×(1-K)

A——去掉 n1 个最高评标价后的最大值

B——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所有评标价的平均值

K——权重系数, 由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X、Y两个系数构成,K=(X+Y/10)/10,其中X有5个系数,分别为0、1、2、34;Y有10个系数分别为0、1、2、3、4、5、 6、7、8、9。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9位(四舍五入法)。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100

评标价得分计算:

a.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评标价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偏差率

×100×E1

b.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则评标价得分=评标价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偏差率

×100×E2

其中: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

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 E1 应大于 E2。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 分。

本项目E1=1.5E2=1

所有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7位(四舍五入法)

信用等级:0

(招标人应在此明确信用等级得分标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评标办法3.6.1款不适用,删除。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2.1.2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①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3.2 项和第 3.3.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3.2 项和第 3.3.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3.2 项至第 3.3.5 项内容不适用。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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