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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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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瑶瑶生活馆店(罗某瑶)涉嫌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平台“瑶瑶生活馆店”购买的创可贴没有效果,疑似假药。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标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鉴定,创可贴为假冒。为巩固证据,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药品进行抽样检测,未检出有效成份三七以人参皂甘Rg1(C42H72O14),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的创可贴为假药。

当事人销售假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鹰潭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销售假药的典型案例。互联网为人民群众购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药品监管和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创可贴,不仅没有药品的有效成分,起不到止血止痛的作用,反而存在未经严格消毒,患者使用后伤口被细菌感染的风险,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二、新余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接群众举报,新余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网店“XX传统滋补专营店”展示的“三七粉”、“柴胡舒肝丸”均为药品,网店经营资质栏未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开展药品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网店后台在售页面发现“三七粉”、“柴胡舒肝丸”等药品信息,并已实际销售“柴胡舒肝丸”24笔、“三七粉”2笔。

当事人未经许可开展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违法销售药品典型案例。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无证经营药品,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存在极大的药品安全隐患。本案中,药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有力地震慑了商贸公司利用网络违规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行为的决心。

三、抚州曾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南丰县某农贸市场内曾某某的摊位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正在销售“老中医补肾丸”、“蚁力神”及“德国黑金刚”等产品,且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并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上述三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经查,曾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法购进的票据和供货商的药品经营资质。

上述涉案产品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符合药品法定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德国黑金刚”、“蚁力神”等2批次药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目前,南丰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妨害药品管理典型案件。犯罪嫌疑人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德国黑金刚”、“蚁力神”等产品,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直接危害,甚至危及生命,应坚决予以打击该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震慑了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四、都昌县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8日,九江市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都昌县某医院康复科使用的认知障碍治疗仪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政府采购平台从江西某科贸有限公司购进语言认知康复系统1套,安装在其医院康复科使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该设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购进时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查验等义务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都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些不良企业利用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新旧交替期打擦边球,使得医疗器械行业的乱象横生。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大普法宣传的同时,更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一些“无底线”的违法行为要举起“铁拳”重击,震慑违法企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净化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环境。

五、九江经开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9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九江经开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从南昌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零售企业)等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凝胶等药品和透明质酸纳复合溶液、Nd:YAG皮秒激光治疗仪等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非法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仅扰乱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2022年9月起,国家药监局等11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本案的查办,震慑了医疗美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安远县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 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安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案件移送函》,反映安远县某大药房于2021年6-7月疫情期间,因“可威”颗粒(又名磷酸奥司他韦)数量紧张,从非正规渠道中购买该药并进行销售。经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某医药微信群购进“磷酸奥司他韦颗粒”50盒,以每盒55元的价格进行了零售;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审核供货方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也未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计2750元。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8月,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且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药品监管部门严查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七、石城县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赣州市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石城县某眼镜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石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器械的需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软性亲水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是直接和角膜接触,依据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是风险程度最的医疗器械,当事人需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监管部门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相结合,在柔性执法中保障民生稳定,以良法善治促法治营商。


八、艾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检查,在东乡区商贸城某皮肤管理工作室发现3盒无中文标签的“Meditoxin”和“Nabota”肉毒毒素产品。东乡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上述产品查封扣押并展开调查。经查,该工作室经营者为艾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艾某通过微信从陈某处购买上述肉毒毒素后,向刘某、饶某芬等人进行注射并收取了费用。上述两种肉毒毒素均未取得我国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其中“Meditoxin”肉毒毒素已于2020年6月在韩国被取消批准文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艾某有偿使用“Meditoxin”肉毒毒素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2023年1月,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查,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肉毒毒素系毒性药品,受国家严格管控,医疗美容行业非法销售和注射肉毒毒素的行为,严重危害广大美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系列非法经营、使用“玻尿酸”“肉毒毒素”的案件,有力遏制了肉毒毒素滥用态势,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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