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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程福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坳蛇颈采石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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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于都县程福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坳蛇颈采石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违法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应急罚〔2020〕017  

3.相对人:于都县程福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坳蛇颈采石场

4.案由: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违法

5.违法行为: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于都县程福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葛坳蛇颈采石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石场存在以下行为: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边坡偏高偏陡。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0827日。  

  9.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处人民币万元罚款。  

  10.处罚结果:执行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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