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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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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2228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125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体系,落实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稳定,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以及负有相关工作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考核)。龙南、瑞金经开区和赣州高新区的考核纳入当地考核。

第三条  应急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过程与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应急管理考核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以责任落实情况为主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能力、宣传培训、事故控制情况重点内容。

第六条  市安委办、市减灾办建立抽查、检查登记制度,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条  年终综合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成立年度督查考核组,结合全年日常评分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地抽查、复核考核对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县(市、区):综合得分90分以上,根据当年省优秀县(市、区)指标名额,按照得分高低统筹考虑推荐一、二类、三类县(市、区)为省优秀;此外,在其他得分90以上的县(市、区)中评定不超过6为市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县(市、区)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县(市、区)为不合格。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仅参与市级考核等次评比。

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考核对象总数的35%确定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根据考评得分排名,原则上负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直接监管职责的部门与其他部门按照21的比例进行评定;综合得分8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市直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市直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市直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对生产安全事故和森林火灾情况的考核时段为考核年度11日至1231被考核单位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承办上级交办重要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工作获国家、省级通报表扬的,经市安委办、市减灾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情况的,给予相应减分。具体加分、减分情况与分值由当年制定的考核细则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县(市、区)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含非生产经营较大火灾亡人事故)。

2.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领域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亡人事故。

3.县(市、区)瞒报1起以上森林火灾被查实的。

4.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等灾害事故被省级层面提级调查的

5.发生森林火灾亡人事故或因工作不力导致自然灾害较大亡人事件的。

6.县(市、区)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市级挂牌督办的。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县(市、区)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亡人事故的;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2.县(市、区)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政府或监管部门参与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3.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亡人事故的。

4.县(市、区)被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并报市综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和市文明办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分分值可按比例换算后,运用于其他考核内容中。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县(市、区)、市直单位综合考核、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文明单位考评的重要依据和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须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在其整改措施实施的第三个月组织考评验收,并将考评验收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四条  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五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和工业园区的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由各县(市、区)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调整和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赣市府办字〔2019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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