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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处置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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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2272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处置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修订后的《赣州市处置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145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同时废止。

2022624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处置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3.2  火情监测

3.3  应急值守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与响应分级

4.1.1  火灾分级

4.1.2  响应分级

4.1.3  响应提升条件

4.2  响应程序

4.2.1  信息报告

4.2.2  先期处置

4.2.3  指挥协调

4.2.4  应急处置

4.2.5  现场清理

4.2.6  应急结束

4.3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与评估

5.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5.3  抚恤与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建立健全我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科学高效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指导思想,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火灾事故处置合力。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辖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各类应急资源,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注重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高风险区域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政集团、赣州供电公司、赣州电信分公司、赣州移动分公司、赣州联通分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完善火灾事故分级响应体系,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发挥应急管理运转枢纽作用,做好火灾事故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统筹调配各应急资源。

公安:做好火灾事故区域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等工作,消防救援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保障配合做好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消防救援队:收集、分析全市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各类救援力量营救现场被困人员控制和扑灭火灾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建成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配合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现场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调集权限内交通运输工具,与交警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消防应急车辆、物资及急需转运伤员通行的“绿色通道”。

市卫健: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运送救治;发生较大以上规模火灾事故时,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站;为灭火救援人员提供心理疏导。

市气象局:提供火灾事故地区的气象资料,为火灾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依据,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财政督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置经费。

市民政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商务:配合做好大型商场、超市等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协调火灾事故处置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司法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提供必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并推动实施。

市文广新旅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系统开展火灾处置工作宣传报道。

市政集团对火灾事故区域的市政消火栓管网进行加压供水,调配部分市政洒水车为灭火救援提供供水保障

赣州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地区的电网安全,根据总指挥部命令,切断部分事故区域电力供应

赣州电信分公司、赣州移动分公司、赣州联通分公司:保障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络、确保信息发布通道通畅。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挥部要求,做好火灾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市指挥部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设立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牵头处置火灾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火灾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2  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应对处置火灾相关工作。

相邻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灭火救援、秩序维护、环境监测、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负责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传达上级关于火灾事故处置的批示指示精神,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做好火灾事故的信息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2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统一调配全市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现场灾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和方案,有效控制现场火势发展,将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秩序维护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市区主要道路、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各参战力量及时、迅速、安全到达现场;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在事故区域设置警戒线,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现场正常秩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环境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后期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信息和气象信息。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牵头,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工作,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卫生防护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进行救治。

6)后勤保障组: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民政、商业、供水、电力、通讯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保障;保障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等。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建立应对火灾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有关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站(含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筹推进各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因地制宜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设置镇(街)消防监督管理组织,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  火情监测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中心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通过“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3.3  应急值守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与响应分级

4.1.1  火灾分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火灾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1一级火警(绿色)

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

2二级火警(蓝色)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三级火警(黄色)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四级火警(橙色)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五级火警(红色)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2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1Ⅳ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时,由属地政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调度指挥;根据火灾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火灾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根据灾情需要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Ⅰ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时,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3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2  响应程序

4.2.1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属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2.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2.3  指挥协调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政府专职消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搭建通畅的指挥平台,实现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2.4  应急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各类联动救援力量实施主要火灾扑救行动,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

4.2.5  清理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4.2.6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4.3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5.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5.3  抚恤与补偿

火灾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火灾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火灾事故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火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村(居)委会、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落实《赣州市消防救援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好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

6.3  装备物资保障

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应急保障方式,强化社会化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各类应急车辆通行管理,保障优先免费通行,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的应用,推进“智慧消防”、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指挥系统、城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系统等信息化建设;依托消防指挥中心,加强各类信息平台融合应用,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火灾形势实际,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市本级处置火灾专项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火灾事故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7.2  预案审批

处置火灾专项预案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地方处置火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3  预案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市级层面每2年至少开展1次,县级层面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救援机构要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演练计划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如有新增及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各单位应在演练结束一个月内将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及相关图片视频资料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7.4  预案修订

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火灾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修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要求或建议。

8  附则

1)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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