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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赣州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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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

赣州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2006.3.6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西省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市府发[2005]20号)。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赣州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组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市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拟订处理措施,向市应急委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c.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的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3)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Ⅲ级以下(含Ⅲ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报请省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Ⅳ级响应后,启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范围内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对于发生在市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政府的应急处置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4应急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之后要写出应急情况总结报告。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对可能性或已经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当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向社会发布。
6.2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信方式。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市直(驻市)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6.3医疗保障
  当地的医疗机构应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援。
6.4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6.6物资保障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质。
6.7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
6.8演习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订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6.9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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