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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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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

赣州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2006.2.2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措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高度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江西省消防条例》和《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常见的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类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各类火灾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的预警、预防、扑救及善后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坚持“积极抢救保护财产”的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各县(市、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范围内Ⅰ、Ⅱ、Ⅲ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
2.2办事机构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
2.3指挥机构
  市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2.4县级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成立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Ⅲ、Ⅳ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预警系统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实现与市应急委员会联网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市公安消防支队以消防指挥中心为通信联络中心,公安消防大、中队以通信室为通信联络中心。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本预案只执行Ⅰ、Ⅱ、Ⅲ级预警。
  (1)Ⅰ级预警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火灾事故为Ⅰ级预警。
  Ⅰ级预警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2)Ⅱ级预警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由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请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3)Ⅲ级预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由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请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4)Ⅳ级预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火灾事故为Ⅳ级预警。
  Ⅳ级预警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预警并发布预警公告。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采取自救的同时,将火灾现场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通信室。
  凡发生重要火灾,责任区内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上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市公安消防机构不超过两小时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报告。
3.2.2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紧急情况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对于不同级别的火灾预警或灾情报告,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Ⅰ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或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由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应急指挥部根据Ⅰ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Ⅱ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或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应急指挥部根据Ⅱ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开展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Ⅲ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所在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和设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设区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设区市应急指挥部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Ⅳ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消防大(中)队依据日常灭火执勤战斗预案,投入灭火救援战斗。公安消防大(中)队领导靠前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作战指挥工作。当发生特殊火灾事故时(如:人员伤亡、受灾户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等),事发地公安消防大(中)队指挥员将灾情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县(市、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3.2.3指挥与协调
  发生火灾事故,市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驻军、武警部队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建制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
3.2.4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由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下达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的命令。
  应急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灾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3.3.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市火灾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公安消防支队是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的领导指挥机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各公安消防(大)中队特勤班是灭火救援的骨干力量,承担各种复杂环境下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
4.2财力资源
  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灭火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灭火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灭火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灭火救援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
4.3物资保障
  建立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依据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灭火救援物资。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与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要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4.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重要部位、物资的警卫戒严和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应急指挥部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至安全场所。
  市人民政府要为消防部队救援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联通,并确定与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发生火灾事故后,要保障火灾事故通信与信息畅通。
4.10公共设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人防等部门要负责事发现场建筑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供电设施的完好,保证火灾事故应急需要。
4.11科技支撑
  建立市、县(市、区)二级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组成技术专家组,建立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演习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一并报送演习批准部门和预案管理部门。
5.2宣传和培训
  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形式进行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灭火救援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在灭火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市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预案的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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