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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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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

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2006.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证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赣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赣市府发[2005]10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存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加强监管,防微杜渐。
2组织机构
2.1指挥机构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应急委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地址:赣州市张家围路10号,联系电话:0797-8120870)。
2.2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或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3.2预防预警行动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
3.3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解除
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公告的政府,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公告。
3.6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核与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市环保局按程序进行应急响应。
  4.2.2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及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4.3指挥和协调
  指挥和协调机制
  本预案启动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4.4应急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本预案和各类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1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4.3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5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事件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时,事件发生地的环保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市、县环保部门通报。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4.5.2信息发布
  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结束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案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市环保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5.2装备保障
  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专家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
5.3通信保障
  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5.4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审定。
7.2邻市邻区沟通与协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邻市邻区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邻市邻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对以下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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