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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赣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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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难]

赣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
2006.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赣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赣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和《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
  (3)工矿企业火灾事故;
  (4)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5)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
  (6)通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7)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等。
  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Ⅲ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网大面积停电、通信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等六项分别制定了专项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形成合力。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6)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7)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1.6应急预案体系
  (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预案。
  (3)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针对城市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和高风险的建设施工活动而制定的临时性应急行动方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2.2办事机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
2.4县级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在同级应急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2.6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预测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有关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
  (2)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均应及时通报、分析处理、上报。
3.1.2接警、报警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市应急委员会通报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
  (2)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电话0797-8391111或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1.3预警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2)事故预警决定经市应急委员会做出并发布。
  (3)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5)市、县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6)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应急资源管理系统。
  (2)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应级别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或者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应急响应行动由县级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4.2.1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2.2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进行响应程序。
4.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需要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3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重大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3)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到事发地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工作。
(1)发生较大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3)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4.3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扩大。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医疗卫生救护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
  根据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和航道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7)工程抢险
各有关部门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8)调集征用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要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12)扩大应急。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时,应按程序向省安全生产救援办公室求援。
(13)现场应急结束
4.4指挥与协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4.5信息发布
  按《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结束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5.2保险
重视保险在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保险,做好理赔工作。
5.3社会救助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会同现场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员会。
5.4总结备案
  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5.5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6.2救援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6.3应急队伍保障
构建全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6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医疗卫生保障
  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8交通运输保障
  有关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9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10人员防护
当地政府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人员的转移或者疏散工作,对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6.11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6.13宣传、培训和演习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6.14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必须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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