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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赣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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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赣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2006.3.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指导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同行动的原则;依靠军民,依靠科技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地址:赣州市章贡路38号,联络电话:0797-8291769)。
2.2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成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视灾情和应急工作需要,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震情监视、灾情信息、综合联络和救援保障组,人员从各单位抽调。
2.3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特大、重大及较大地震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立即组成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随时听候调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预测,并开展群测群防活动,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3.2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负责拟定地震重点危险区,提出地震短期预测和临震预测意见。市应急委员会负责部署预测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赣州地震数字台网中心负责地震数据收集、管理和地震速报;市信息中心为市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提供信道和连接手段;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软硬件平台。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在紧急情况下,由市应急委员会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应急委员会、省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内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市内5.0-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市内的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市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市内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市内特大(I级)、重大(II级)地震灾害,市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省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市内较大(III级)地震灾害,市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工作。
  应对市内一般(IV级)地震灾害,地震所在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启动IV级响应,县(市、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工作;根据县(市、区)应急委员会的请求,市地震局应当协助县(市、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主要包括: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2.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市内3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精确测定;对于周边地区震级大于5级的地震,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按速报规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4.2.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震区地震部门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当地政府和市地震局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在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4.2.3震情灾情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对影响或涉及邻市的地震灾害,组织发布关于地震的情况通报。
4.3通信
  启动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4.4应急响应程序
4.4.1市内发生特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响应程序
  了解震情和灾情,向市应急委员会、省地震局报告;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派市应急救援工作队赶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4.4.2市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灾情震情,提出地震分析意见,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收集、汇总和上报地震应急的有关情况,编发工作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工作。
4.5紧急处置
各应急救援工作队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由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划定责任区,实施救援任务。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赣州军分区、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市交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
4.5.2安全防护
4.5.2.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以及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时,要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和进行破拆。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监视余震危险,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5.2.2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5.3次生灾害防御
  市消防支队组织力量扑救因地震造成的火灾事故,并根据火情大小,调派有关单位增援,同时组织消防特勤人员参与灾区的抢险救援工作。市发改委、水利局、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散。市矿管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市环保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市气象局加强灾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区救助提供服务。
4.5.4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配合恢复震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意见。
4.5.5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5.6信息发布
  地震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发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
4.6应急结束
  震后应急期的结束,由原宣布进入应急期的机关宣布解除,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震区所在县级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开展灾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地震局。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牵头协调南铁赣州车务段、民航赣州黄金机场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
6.3电力保障
  市经贸委协调、监督赣州供电公司负责指挥各级电网企业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恢复等,各发电企业集团负责指挥所属电厂恢复生产,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大型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大型水库、大坝、电站、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和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武警支队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及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征购和调运。
6.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地震应急储备金。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发放。
6.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建设部门应当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针对地震监测、预测、区划、防震减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开展研究;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器材、设施的配备。
6.12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当市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意见,适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要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和平谣工作。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市内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
7.4应对邻区强震波及
  邻区发生强震时,波及到的县(市、区)要及时报市应急委员会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应急委员会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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