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24年印发《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来,该指导意见对规范市属国企资产对外租赁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属国企普遍反映与深圳等地相比,我市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机制不够灵活,导致资产租赁效率不高。比如,招租方式较单一、非公开协议招租范围偏窄等等。对比来看,深圳在这方面改革力度大。比如,对单宗或一次性招租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年招租底价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允许企业自行公开招租;允许特定情形下的转租、原承租户直接续租等。借鉴深圳等地经验做法,充分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市属国企资产租赁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助力企业规范、高效对外出租存量资产,激发市属国企资产租赁业务活力。同时,市委深改委也将“优化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机制”列为市委对标深圳规则规制改革第九批实施事项。
二、出台过程
市国资委在深入市属国企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吸收深圳等地做法,草拟了《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初稿,并先后两次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属国企意见。期间,分管副市长听取了该事项专题汇报。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本《指导意见》。经赣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8月14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含适用范围及定义、工作职责、决策审批、招租程序、招租方式、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其他等八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指导意见》适用于市属国企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资产指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
(二)工作职责。分别明确了市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国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
(三)决策审批。明确企业资产租赁应纳入企业集体决策范畴,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因改造投入较大等原因不超过12年,因公共利益、产业导入等原因需超过12年的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报市政府批准。
(四)招租程序。明确企业资产租赁坚持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资产租赁底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或专业询价小组市场询价结果作为定价基础。
(五)招租方式。明确企业资产招租方式以公开竞争为主,并细化了非公开协议招租、自行公开招租、进场公开招租的具体适用情形,对于未明确的其他资产租赁情形实行公开招租。
(六)日常管理。明确企业资产租赁可转租及到期续租的适用情形。
(七)监督检查。明确市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市属国企需加强资产租赁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资监管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其他。明确市属国企在赣州市域外的资产租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
四、执行标准
(一)明确权限,规范决策流程。市属国企资产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的,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范决策后,租赁期限方可适当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2年;因公共利益、市(县)政府产业引导、重大招商引资、大额固定资产投入或其他扶持政策等原因租赁期限可延长超过12年,同时需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呈报市政府批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明确要求,规范招租程序。企业资产公开招租应做好信息公开,招租信息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企业可通过资产评估或市场询价,将评估或询价结果作为租赁底价的定价基础。企业资产在同一评估报告有效期内首次公开招租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流拍后降价招租的,新的招租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经招租行为批准(备案)单位书面同意。
(三)明确细则,规范招租方式。企业招租行为以公开竞争为主。明确了七种可以非公开协议招租的情形,主要是不适合公开招租的住宅、车位,价值不高、期限较短的资产租赁;两种可以自行公开招租的情形,以修代租、联合经营、保底加分成、流量变现等新模式的租赁事项以及有特定要求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产业园区的租赁事项;两种必须进场公开招租的情形,单宗建筑物资产的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和单宗资产的招租底价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其他未明确的情形,应当实行公开招租,包括自行公开招租或进场公开招租。
(四)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租赁原则上不允许转租,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转租的,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后方可转租。对于履约记录良好的承租方,在接受企业续租方案的前提下可以到期直接续租一次,期限不超过原合同或3年(取低)。统筹发挥国资监管、内部审计、风险防控等相关的监督职责,加强市属国企资产租赁监督检查,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以此推动我市市属国企资产租赁业务的持续规范,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五、惠民举措
市属国企涉及国计民生、社会维稳、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以及养老托育、普惠性幼儿园涉及的资产租赁,根据《指导意见》可以协议招租,有利于市属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支持社会民生事业。对于承租后非用于经营的单宗住宅、单宗停车位,单月租金较低(不高于1000元)、租期较短(不超过6个月)的资产租赁,市属国企也可以协议招租,直接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惠及部分短租和承受能力低的承租群众。
六、后续工作考虑
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企落实《指导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存在偏差的及时予以纠正,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加强资产租赁业务管理,指导市属国企规范高效开展对外租赁业务,持续推动盘活国有资产。
解读单位:赣州市国资委
解 读 人:产权管理科 刘贵洲
咨询电话:0797-89966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