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农字〔2020〕65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农办):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对2014年制定的《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9日
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参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9〕6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65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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