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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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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2日

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标评标定标办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来有效遏制虚假投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做大做强、争创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改革,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建设工程招标人负责制为核心,从优化评标定标方法着创新监管措施,补齐监管短板,实现工程招标“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相互统一,使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工作措施

(一)开展评标定标办法优化试点。试点项目范围为市域范围政府投资和本市国有企业投资,且招标要约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对试点范围项目的施工招标推行采用“报价承诺+择优选择+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是否采用“报价承诺+择优选择+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由招标人自主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承诺法”仍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二)“报价承诺+择优选择+随机抽取法”操作方法:

   1.评标委员会确定15家入围投标人。先按《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文件规定的“报价承诺法”评标的做法,从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为备选投标人,再从30家备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家为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评审,经评审如有投标资格不合格的,备选投标人补充抽取相应名额投标人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最终确定15不排序的入围投标人

2.招标人择优确定7家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择优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择优要素和优先顺序,15入围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评比选,采取投票计分方式,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前7家中标候选人。如最后一名得分相同时,一并列入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自然增加。

3.随机抽取确定1家中标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择优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中标人,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直接定标和进行中标公示。

当投标人数量在4家(含)以上、7家(含)以下时,由择优委员会采取票决排名,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1家投标人,在剩余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1中标人

(三)招标人合理确定择优选择要素。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择优要素及优先顺序,明确择优评审的具体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载明,同时明确告知投标人进行择优要素比选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密封带到开标现场,当投标人被确定为入围投标人时则将其材料递交招标人。

(四)择优委员会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择优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员数量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家人员在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中选取在评标委员会完成确定入围投标人评审工作结束后,随即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工作。择优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择优要素和优先顺序对各入围投标人提供的比选材料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实名制票决排名。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择优委员会成员对15家入围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得7分,随后按优选顺序排名依次得6分、5分、4分、3分、2分、1分,排名7以后的均得0分,按各择优委员会成员打分累计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7家为中标候选人。如最后一名得分相同时,一并列入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自然增加。

     三、保障措施

加强政策宣传,强化部门协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是一项需从顶层制度设计进行改革的系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住建、发展改革、司法、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应强化协作,共同研究,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扎实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落实。试点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依法组织实施,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切实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廉洁高效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合理确定择优要素,正确行使择优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相统一,实现工程招标“选优定优”目标,做到招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三)诚实信用投标,对工程投标真实性核查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不得提供伪造证件、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证明、虚假信用状况等,对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投标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经核实发现中标候选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方案对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本方案试点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期限2年。试点结束后,视情况再进一步完善总结并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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