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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秉持抓城市管理就是抓发展的理念,聚焦让城市更干净、更有序、更安全,通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社会化,努力把赣州打造成为整洁有序、宜居宜业、精致精美的现代化城市,让群众享受到更高品质的城市生活。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环境卫生质量

1.提高清扫保洁质量。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到2022年底,中心城区可机械化清扫作业道路机扫率达到100%,其他县()达到90%以上;重点区域全面实施道路洗扫作业、深度保洁;人行道和非机械化清扫作业区域道路实施常态化冲洗。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不再重复列出

2.全面实施垃圾分类。增加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和分类收集车辆,实行主次干道临街店面垃圾定时摇铃分类收集,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收集,2022年城区生活垃圾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全覆盖。逐步取消主次干道临街设置的垃圾桶和城区垃圾中转站,实现垃圾产生到大型转运站之间直运。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3.优化公厕管理服务。优化建成区公厕布局,采用设置移动装配式公厕等方式,有效增加如厕厕位。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强化公厕流量、空气质量、照明等监测,提高公厕作业管理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如厕舒适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严格城市绿化保护

1.规范园林绿化审批。完善园林绿化审批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制定清晰的办理流程。严格临时占用绿地、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古树名木移植、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等事项的审批,加强源头管控和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

2.抓实日常监督管理。科学划定市本级与各县(市、区)绿化管理职责。强化绿线规划强制性管制作用,严格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查,规范绿地管养树木修剪行为,明确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常态化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职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园林绿化保护主体责任,杜绝破坏性“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3.严格园林行政执法。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非法侵占城市绿地和乱砍乱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单位、个人破坏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三)强化市容秩序监管

1.加强工地围挡管理。合理划分围挡类型,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细化围挡设置条件,明确围挡设置时间、范围、安全标准、除尘降尘措施等要求。建立工地围挡审批部门联审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加大对围而不建、超期不拆、设置不规范的围挡整治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工地围挡对群众生活出行和市容市貌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2.规范广告牌匾管理。整治城区街道两侧违章设置的广告牌匾,严禁私设乱挂,加强对未批先设、少批多设,有碍观瞻和擅自悬挂的各类广告、条幅、宣传牌监管。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严格审批LED户外广告、楼顶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确保广告牌匾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3.整治二轮车停放秩序。重点整治共享二轮车随意停放、扎堆停放等问题,推行共享二轮车停放电子围栏管理,实行90度定向识别停放。合理设置二轮车停放区域,利用APP弹窗等方式引导市民文明骑行、文明停放。加大对共享二轮车运营企业考核力度,建立退出机制倒逼运营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优化停车设施管理

持续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深度挖掘停车资源,优化路内停车泊位,盘活小区资源,合理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泊位使用效率。严格落实停车场备案要求,加强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日常维护的监管,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推进智慧停车平台建设,打通停车资源壁垒,鼓励将各类停车资源统一纳入监管,逐步实现全市停车平台一体化,形成全市停车“一张网”。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政公用集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精细化管理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举措,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组织保障。市城管委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市城管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考核考评、奖惩激励等。各县(市、区)要参照成立本地城管委,并强化物资、人力保障,确保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三)实现共建共享。坚持“共治共管,共建共享”原则,将城市精细化管理与社会治理创新相结合,广泛发挥各种宣传媒体作用,引导全市机关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方案设计、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和成果维护,凝聚城市共建共享共治的强大合力。

附件:1.赣州市园林绿化管理若干措施

2.赣州市围挡设置管理若干措施

                        2022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赣州市园林绿化管理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审批,强化日常养护管理,严格园林绿化执法工作,推动我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管辖的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监管。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地、本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除市本级管辖的外)和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监管。城市规划区调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林业部门协调调整各自绿化管辖范围,明确管理职责。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绿地管辖权限分级实施城市绿地的行政许可审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复核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三个行政许可审批子项列入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主项。保留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城市内树木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对申请砍伐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临时占用绿地在500以内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并根据复核意见进行审批。

(二)申请超过上述规定限度、在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组充分论证后,做好事前公示,征得公众同意后申请(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需一并提交专家组签字的论证意见、公示情况以及公众意见等材料)。

申请砍伐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临时占用绿地在500-1000以内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后,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意见进行审批

申请砍伐移植乔木超过100株、灌木超过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临时占用绿地超过1000,或在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或迁移三级古树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意见进行审批。

申请迁移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的,应当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三)因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路或地下管线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向绿化管养部门提出申请,由绿化管养部门按兼顾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制定修剪方案修剪,产生的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四)对于城市更新、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高架快速道路建设、新建城市绿地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单位对工程范围内的树木情况开展详细调查,对于胸径20cm以上落叶乔木、胸径15cm以上常绿乔木和古树名木,在规划设计中能够避让的,坚决避让,并在方案设计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篇。因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砍伐移植修剪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因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砍伐移植修剪或改变绿地性质的,应公示征得小区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   

第五条  经同意实施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的,施工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相关规范修剪移植,不得过度修剪和截干,应加强修剪移植后养护管理,确保成活率。按相关规定有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做好现场指导、检查、验收,形成监理记录,对施工单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第六条  经同意临时占用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审批的地点、范围、时限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有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实施占用时做好现场监督指导。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查,占用到期后,督促占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七条  经审批同意移植古树名木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家论证后的方案实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迁移,支付迁移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建立养护台账,并在现场设立保护牌,明确管护单位、监理单位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单位,以及各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古树名木迁移后,建设单位应定期到现场检查养护情况,古树名木出现衰老、重大病虫害、濒临死亡的,应立即通知管护单位整改,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高标准编制(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专项规划,实行绿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在现状绿地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

第九条  各类绿地项目建设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线专项规划要求,结合相关绿地建设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严格控制大树移植以及建设大草坪、大水景等违反节约型绿化的行为。

第十条  城市绿化日常管养过程中,绿化管养部门应严格制定修剪方案,明确修剪时间、作业地点、方式、规模、修剪程度等,并在媒体上公示,有计划地开展绿地内树木修剪工作,不砍大树老树,不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

第十一条  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应严格按规划指标要求的绿地率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附属绿地无法达到规划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日常管养工作,须编制年度绿化养护方案,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联系电话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社区居委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与绿化管养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未经审批擅自占用绿地、擅自修剪砍伐移植树木、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损失金额按实施损害行为时市场评估价确定),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绿地到期未归还或未按原样恢复到位的,绿化管养部门要下发整改通知。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单位、小区附属绿地的监管,发现擅自损毁小区绿地、擅自修剪砍伐移植小区内树木的,要立即制止,并要求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不恢复或未按时恢复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附件2

赣州市围挡设置管理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范围内施工围挡设置,强化围挡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路桥等建筑工程类围挡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空置和收储土地围挡管理;城管部门负责排水、景观照明、园林、环卫建设、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部门施工以及店面装修、市容环境临时设置围挡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施工项目围挡设置进行审批,围挡设置一并纳入施工项目审批内容,市、县(市、区)分别审批与本级管理事权相对应的工地围挡。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牵头根据审批事项,会同对应的住建、自然资源、交警、城管等部门对工地进行现场联审,在围挡占道审批中须明确占用范围、适用标准、设置期限。

第五条  分类设置围挡。砖砌式围挡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闲置土地。装配式围挡适用于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和拆迁工程。移动式围挡适用于燃气、电力、通信、园林绿化养护作业和市政维护等临时占道不超过30天的工程(具体设置方法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及管理导则》)。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围挡平面布局、形式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审批时间设置围挡,按期完工或提前完工后5天内要及时拆除,并及时修复周边环境。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拆除的,需向审批部门重新申请且审批同意后方可延续围挡。在实施过程中,若围挡设置时间、区域有变动,施工单位应重新向审批部门申请。

第七条  围挡设置不得占压盲道、消防通道,房屋类建筑工程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破坏场地内外市政、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并减少对交通出行的影响。严禁随意扩张围挡面积。

第八条  围挡外立面原则上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其中公益性宣传版面内容不少于围挡面积的30%

第九条  建筑类施工围挡必须配备喷淋、雾化机、雾炮等降尘设备,临时围挡要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第十条  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或轨道交通工程拐角处5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上部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施工围挡受施工条件限制,占用道路过多、严重影响交通的,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加强组织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占道进行围挡施工的(含事故抢修或影响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可以先行修复,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同时要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严格控制围挡范围。

第十二条  围挡内禁止堆放与施工无关的其他物料,禁止利用围挡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禁止围挡内泥浆外漏,禁止泥浆未沉淀排入雨水管网,禁止围挡外有任何材料及杂物,禁止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审批信息实时传送,实现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将审批信息(工程名称、开工日期、围挡使用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审批单位等)在围挡醒目位置公示。公示牌样式为蓝底白字,材质应经久耐用,尺寸大小要做到与附着载体相协调。

第十四条  强化围挡日常监管,围挡超过180天的须纳入围挡智能管理系统。住建、自然资源、城管、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工地围挡巡查,对破损老旧、围而不建、超期不拆、设置不规范、小施工大围挡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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