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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
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0〕57 号     2020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5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摸清全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市各地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对象和内容

本次普查是提升全市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调查,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灾害等。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重点隐患调查。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我市普查总体分两个阶段实施: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包括建立市、县两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普查人员和技术团队,开展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系统应用培训等。继续支持大余县和兴国县开展全国试点,为全市普查工作积累经验。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市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配合省普查办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综合防治区划图编制工作,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协同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赣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二)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区)负责实施、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普查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我市普查实施办法或责任清单。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充分利用专业第三方力量和已有信息资源,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全市普查系列成果。

(三)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是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按照省、市普查实施方案和办法,充分整合已有资源,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做好本地区普查各项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做好经费保障。此次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财政保障为主,中央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本级普查工作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本级财政负责市本级相关支出和市直部门承担的跨县(市、区)普查工作相关支出。

(二)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强化质量控制。各地要认真抓好普查培训,尤其是技术培训,有效提升普查人员业务能力和作业队伍作业质量。要认真按照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质量控制要求,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成果完整、真实、可靠。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宣传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普查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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