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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赣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赣市农字〔2020〕76 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农办:

       现将《赣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9日

赣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审批程序

   为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及后续监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申报审批程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建设用地合法合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七)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其他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以及以下材料: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设计方案;2.自然资源部门对厂区选址意见或规划建设方案的批复意见及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3.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二)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材料后,应组织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具备符合条件的,形成意见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复同意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形成书面申请并将核查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复意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1.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对建设设计方案进行批复,批复同意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2.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提出竣工初步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专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变更。对已经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企业原址内改建、扩建、增加屠宰线或迁址新建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和验收。

   (五)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对获证定点屠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依法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三、审核验收标准

   (一)选址布局要求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厂区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使用农业设施用地。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二)设施要求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药品间、官方兽医检疫工作室与值班室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设有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车间内应设有工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三)设备要求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应配备符合《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应配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污染防治设备。

       (四)人员要求

    屠宰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管理要求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检查登记、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信息报送等相关制度,做好各项管理记录台账、管理工作。

   (六)屠宰要求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

   (七)检验要求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八)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其他要求

    建设与生产能力配套的冷却车间、冷库,配置符合标准的冷藏运输车辆。其他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四、附则本程序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本文件执行。

    四、附则
    本程序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本 文件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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