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环行罚〔2020〕06号
信丰县铁石口镇锦品新型墙体材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L83489317L
地址:赣州市信丰县铁石口镇坳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赖爱忠
根据2019年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企业名单,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赣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2019年10月29日对信丰县铁石口镇锦品新型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赖爱忠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9日对信丰县铁石口镇锦品新型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赖爱忠的《调查询问笔录》;信丰县铁石口镇锦品新型墙体材料厂2019年10月份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赣州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11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赣市环监字[2019]第W1102号);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市环罚告字〔2020〕0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0年3月11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请求减轻或免予相关处罚,并辩称:1.公司积极响应生态环境保护号召,积极对厂区环境进行治理;2.未及时添加片碱属事出有因;3.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4.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复工复产,企业经营困难。
2020年3月20日我局召开局案审委员会,会议讨论认为,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排放大气污染物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1.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综合考量相关情况,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原则,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36070120000401065499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缴款时必须在摘要(备注)栏注明缴款编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