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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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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10号令)、《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58号令),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提高我市统计人员素质,现就做好2009年我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赣州市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统计从业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方式

  省统计局培训中心负责全省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区)统计局作为统计继续教育的承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时间

8月份至11月份。

四、培训内容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相关知识。

  五、费用

  按照赣发改收费字[2005]874号、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赣财综字[1997]84号和赣价行字[1997]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按每人150元收取。

  六、其它

  1、统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培训、函授与面授、进修、研修等方式,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江西省统计继续教育注册登记证》或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栏目中加盖统计继续教育专用公章。

2、请各县(市、区)统计局将所属县(市、区)统计局的继续教育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上报至市统计局办公室,由市统计局统一报省统计局。邮箱:gztjmsk@126.com

联系人:市统计局办公室   韩素贞

联系电话:0797-8391099

 

 

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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