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编制《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赣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ganzhou.gov.cn/)上查阅《指南》(https://www.ganzhou.gov.cn/zfxxgk/c101951/xxgk.shtml)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等详细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六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职能领导介绍等。

2.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贯彻落实的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总结、年度报告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最新动态。

4.人事信息。包括本单位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表彰和奖励。

5.财经信息。包括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情况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5类信息以外的本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详见本单位编制的《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公开:

1. 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 本单位主要办公场所

3. 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4.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

主要办公场所地址为赣州市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北楼五楼,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797-8996231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填写《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办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秘书科

办公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8号市政中心北楼五楼504

邮政编码:3410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797-8996231

电子邮箱:gnzxb8196231@126.com

网址:https://www.ganzhou.gov.cn/zfxxgk/c101951/xxgk.shtml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办秘书科领取,也可以在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受理

(1) 审查。本办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申请人一般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2) 登记。对于《申请表》要件完备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办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3) 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办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提供信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属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将口头或书面向申请者提供信息,申请人不可擅自对外宣传发布所获取的信息;对不属本办职责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或信息所属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具体详见本办编制的《目录》。

(四)收费要求和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97-8391928

电子信箱:sfgwjjz@sina.com

通信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主楼四楼驻市发改委纪检组

邮政编码:341000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