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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规范管理建议(市政协第133号提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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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孟丰委员:

您的提案收悉。我局对此提案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老年代步车”产品质量问题暂无查处依据

目前“老年代步车”未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根据其性能可将“老年代步车”划入低速电动车范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由于国家暂未出台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因此,对于“老年代步车”暂无质量合格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暂无法针对“老年代步车”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二、执法检查情况

我局收到此提案后,立即组织开展了“老年代步车”专项执法行动。行动中,执法人员现场督促经营者要规范经营,不得向消费者宣传“老年代步车”不需上牌、不需驾照等虚假信息。同时,让经营者时刻关注国家关于“老年代步车”的最新政策。国家关于“老年代步车”质量相关标准出台后,销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及认证要求。目前,我局已检查“老年代步车”批发零售单位9家,现场未发现虚假宣传等相关问题,暂未接到“老年代步车”虚假宣传相关举报。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开展“老年代步车”产品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根据最新政策要求依法加强监管,规范“老年代步车”销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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