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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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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朱绍兴委员:

您在政协六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知名企业商号保护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参照《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出台《赣州市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和参照《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出台符合我市市情且切实可行的《赣州市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建议。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因此,我市无制定《赣州市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赣州市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的权限。目前,我市企业名称保护主要做法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即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自行将自己所喜爱的字样作为本企业字号录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平台自动检索,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规定要求,系统便会自动对其申请的企业字号予以核准或驳回。

二是企业的字号权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不允许同一行业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出现相同字号。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即:如企业发现有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同时,为加强对企业字号的保护,建议企业及时将字号注册成为商标,通过商标字号一体化的方式增强排他效力。

三是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如果收到企业名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反映或申诉,我局将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学习相关办法及规定,加强对我市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并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参谋,力争从省级层面出台相关保护规定和认定办法。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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