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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五届六次会议第0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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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慢性病医疗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和考虑安排答复如下:

一是持续优化慢性病认定办理。赣州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落实“解决基本医疗保障方面问题,切实简化慢性病证明办理手续,落实上门服务措施”整改要求的通知》,明确提出五项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办理手续的措施与要求:协助当地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服务团队,提供全覆盖下沉式服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组织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当地卫健部门组建的认定服务团队,对辖区内慢性病认定工作开展拉网式筛查。协助当地开辟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绿色通道,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对无法提供诊疗佐证材料的疑似慢性病患者,由当地卫健部门组建的认定服务团队组织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集中筛查,现场评估认定,对因病卧床、行动不便的或精神病患者则提供主动上门认定服务。加强预结算管理,加快结算进度,对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单独结算,及时按月拨付门诊特殊慢性病预结算资金到各定点医院,实行年终清算。缩短门诊特殊慢性病录入备案时间,下放录入备案权限,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进一步将贫困人口30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录入医保系统备案的权限,下放到承接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工作的定点医院(包括县级定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纸质材料报送,进行电子备案,加快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后的送达流程,提供主动告知服务。

二是持续调整慢性病范围。2020年初,市医保局联合财政部门着力调整了全民高度关注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将参保居民普遍反映负担较重、常见多发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泌尿系统结石病、重度骨质疏松症、甲状腺功能亢进、强直性脊柱炎等6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纳入医保报销。根据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现市级层面没有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药调整权限。

三是推进群众方便就诊用药。目前,高血压病、糖尿病等22种门诊慢病购药医保刷卡权限全部下放至乡镇卫生院、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贫困村卫生室实现互联互通刷卡结算全覆盖,进一步方便慢病贫困群众就诊开药。2021年,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全市乡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明确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经乡镇卫生院评估达到诊疗服务条件的,可以承接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慢性病等)政策报销权限,执行乡镇卫生院同等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四是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2021年国家再次明确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实施科学、精准的考核办法,对于医院科室药品使用、药占比等指标设置上不得搞一刀切。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67 号)等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医疗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满足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可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使其增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下一步,我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在药品管理、流程简化、政策落实、药品目录衔接等持续完善慢性病医疗制度建设,特别是针对即将出台《长期处方管理规范》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布置,更好地服务患者。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后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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