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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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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一)许可事项名称: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二)实施机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200619政府第48号令。

(四)实施条件

1、建设单位送审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划》(GB5003894)以及相关人防行业标准;

2、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提交齐全、规范、有效的申报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报建前置工作:建设单位在报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同时,应取得人防部门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或易地建设通知单。属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易地建设通知单到人防窗口办理报建手续;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凭人防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委托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并报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中心审查。完成报建前置工作后,建设单位持规定材料到人防窗口办理报建手续。

1、建设单位填写《赣州市民用建筑人防审批表》;

2、人防窗口出具审批意见,核发《赣州市人防审批证》。

(七)决定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报建要求的,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足量建设的,不收费。

(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赣州市民用建筑人防审批表》一式三份。

2、项目批文。

3、总平面规划图。

4、地面建施图、基础图一套。

5、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对已建人防工程影响报告。

6、防空地下室图审报告。

7、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二)实施机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200619市政府第48号令。

(四)实施条件:

1、符合省人大颁布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检查的;(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四)建在暗河、流沙、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址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2、提交齐全、规范、有效的申报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1、建设单位持填写《赣州市民用建筑人防审批表》;

2、人防办窗口核准建筑面积出具审批意见,核发《赣州市人防审批证》。

(七)决定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报建要求的,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或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市府办字[2005]65号)。

(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赣州市民用建筑人防审批表》一式三份;

2、项目批文;

3、总平面规划图;

4、地面建筑每栋首层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反映基础埋深大样图、立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各一张;

5、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有测量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对已建人防工程影响报告。

 

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审批

(二)实施机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实施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四)实施条件:

1、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完好,通风系统工作正常,消防、防洪、防涝等安全保护设施齐备,进出口道路畅通,工程内部整洁、通风、无渗漏水。

2、开发利用项目不能是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1、享有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经人防办窗口提出申请;

2、人防办征管科实地查看;

3、作出许可决定;

4、经人防窗口出件。

(七)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审批不收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按赣价费字〔1994121号文件执行。

(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工程所在位置、面积、现状;

2、开发利用项目名称;

3、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文书。

 

 

 

四、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改造的许可

(一)许可事项名称: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改造的许可

(二)实施机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实施条件:

    通信警报安装所在单位楼房,因楼房改造、维护、拆除等原因需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进行改建、拆除的。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1、通信警报器改造、拆除所在单位向人防办窗口提交通信警报改造拆除申请。

2、人防办指挥科接申请后派员到现场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提出具体要求。批复申请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3、经人防办窗口出件。

(七)决定期限:在窗口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给予办理

(八)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由该单位负责改建、拆除。

(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通信警报器的改建、拆除申请书。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一)许可事项名称: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二)实施机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实施条件:

1、埋设地下管线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

2、地面设施荷载不威胁人防工程安全;

3、报批单位同意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五)数量限制:无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经人防办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人防办征管科派出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3、论证审批;

4、经人防办窗口出件。

(七)决定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许可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标准、依据:

经许可,项目实施对人防工程造成伤害的,按损坏人防工程结构类型的现行造价收取补偿费;依据赣价费字[1994]121号、赣财综字[1994]140号文件。

(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请示文件;

2、项目施工图。

 

办公电话:0797-8390961

监督电话:

1、人民防空办公室     0797-8224261

2、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0797-8390110

3、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科     0797-839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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