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海关信息公开指南

赣州海关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赣州海关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赣州海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nzhou.gov.cn)以及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赣州海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文件。包括赣州海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海关总署、南昌海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赣州海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赣州海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4.人事信息。包括赣州海关获得各级荣誉表彰等。

5.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6.公共服务。包括赣州海关面向有关公民、进出口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办理海关业务的信息指南。

具体参见本关编制的《赣州海关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赣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赣州海关办公室进行查阅,查阅地点:赣州海关(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35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7389899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两种形式。本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三)公开时限

本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关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赣州海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35

联系电话:0797-7389899

传真号码:0797-7389800

邮政编码:341400

电子邮箱:ganzhoucustoms@163.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填报《赣州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持有效证件向有权海关机构提出申请——海关进行规范性审核后——依据《办法》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应当填制《赣州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赣州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2.对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本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关公开或者本关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海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海关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海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海关予以更正。该海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海关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海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7.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

海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8.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海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关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关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7-7389899  传真:0797-7389800

通信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35

邮政编码:341400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赣州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