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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8-03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2017-219815 责任部门:  

一、许可实施机关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许可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三、办理条件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注册并填报打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service=http%3A%2F%2Fpermit.mee.gov.cn%2FpermitExt%2Foutside%2FLicenseRedirect),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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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许可决定期限

资料齐全并符合所有条件者在7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受理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号市生态环境局80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7-8685040

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