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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指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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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3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31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变更申请。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三)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四)注销申请。

  1.注销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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