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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赣州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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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22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所医疗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5月25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卫生所医疗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3.2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某卫生所医疗点医生上门注射的人免疫球蛋白价格为2000余元一瓶,远超正常售价,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县人民医院血液制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供应极其紧张,限定限量规范使用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微信从黎某处购进20瓶蓉生静丙®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生物制品的药品,到货后当事人分别以2500元/瓶的价格销售使用了12瓶,以2520元/瓶的价格销售使用了8瓶。当事人购进上述“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药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进货发票或票据,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经核算,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涉案货值金额为50160元,违法所得321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人免疫球蛋白”作为国家重点监控药品,运输储存不当极易发生质量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却冒着违法的风险,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再高价给患者使用(销售),扰乱了药品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快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

二、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草药店在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3年6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草药店在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草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库存待销售的保健品“某肚脐贴”20盒,购进价21.90元/盒,销售价198.00元/盒,尚未销售。该店利用店内墙上悬挂的广告牌及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宣传册对上述产品进行宣传,内容含有“孕前调理·优生优育,预防输卵管和宫寒等问题引起的宫外孕及胎停育、在治疗女性不孕症中,运用自拟的清宫排卵散(温宫散),内外并治穴位法(内服外敷),调理输卵管问题三个疗程见效”等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此外,执法人员对其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店销售的“某肚脐贴”,在网页中宣传“输卵管堵塞、通而不畅、粘连积水积液、迂曲上举、盆腔积液、宫腔粘连”等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同时在网页晒图中使用“好了、有了、生了”等医疗用语。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网站浏览量统计材料可知,该产品在2023年3月期间的访客数1353人,商品浏览量2680次。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广告中所称功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部分商家在保健品和普通商品的销售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广告,极易误导消费,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类案件的严厉查处,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经营环节事中事后监管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同类经营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三、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5月15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信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大队转来线索,反映某液化气站涉嫌非法充装,已扣押一辆装有160瓶充满了液化气的钢瓶的货车。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对该液化气站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3月3日晚,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充装了160个气瓶(其中40个无任何气站标识),该批钢瓶均未办理该站使用登记证,未粘贴该站溯源二维码,未做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压力容器具有易燃易爆、易漏的特性,无证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的伤亡。本案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了充装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

四、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年糕案

2023年6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年糕的行为,作出罚没6.6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厂2023年2月23日生产的“年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结果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为了防止年糕腐败变质,延长销售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年糕”300公斤,违法所得13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高温时节,小部分不良生产企业为了使生产的年糕保鲜期限更长,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脱氢乙酸。人体如果食用过量添加脱氢乙酸钠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过敏、胃肠不适等不良反应。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字当头,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五、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3年7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家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铁拳”行动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家具有限公司二厂使用的锅炉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遂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锅炉取得了有效内部定期检验报告,但未取得锅炉水处理及外部检验有效定期检验报告、两个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且锅炉正在开启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蒸汽锅炉是爆炸危险性较大的承压类特种设备,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严,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验设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锅炉使用单位应坚决落实定期检验规定,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作坊超范围使用蛋白糖生产经营粽子案

2023年6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作坊超范围使用蛋白糖生产经营粽子的行为,作出没收食品添加剂“南台”牌US-100蛋白糖15袋(合计14.935kg)、罚没2.3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作坊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为节约成本及增加其生产经营的红枣粽子、豆沙粽子的甜味,于2023年4月23日购进“南台”牌US-100食品添加剂---蛋白糖,并分别于2023年5月7日和5月16日用于生产甜味红枣粽子、甜味豆沙粽子,上述粽子经检测含有不得使用的糖精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端午节吃粽子,是中国人民的传统习俗,部分不法商家为节约成本、提升粽子口感,超范围添加或非法添加蛋白糖及糖精钠等添加剂,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消费热点,精准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节令食品行为,杜绝不合格食品在市场流通,确保老百姓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七、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3年2月15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7卷、罚没1.039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8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显示某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生产日期/批号:2022、规格型号8-65-25)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要求,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60卷,货值金额4500元,共售出53卷,违法所得139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防器材的质量安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若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流入市场,将造成诸多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在火灾发生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社会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力度,严守消防器材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八、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城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2023年5月31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玩具城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玩具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某牌儿童推车、某牌儿童电动四轮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遂对该玩具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购进上述儿童电动四轮车2辆、儿童推车5辆,均为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各种儿童消费用品不断增加,童车质量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童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贴有“3C”标志,家长在购买儿童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看“3C”标志。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用品的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障儿童用品质量安全。

九、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1月13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超市经营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没9076.4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9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相关鉴定人员对某百货超市实施监督检查,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存放有牛栏山酒厂·北京南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人员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进货查验、经销台账、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形象,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处,进一步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经营劣药案

2023年3月10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房经营劣药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维U颠茄铝胶囊Ⅲ3盒、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药房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处方药橱内放有3盒已超过有效期的维U颠茄铝胶囊Ⅲ,与其它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待售,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从某公司购入10盒维U颠茄铝胶囊Ⅲ,已销售7盒,另外3盒已超过有效期,涉案货值金额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关系民生福祉的大事。部分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严,未及时清理过期药品,极易造成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规范医药行业秩序、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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