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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赣州2022年民生领域第二批违法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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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打击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一直在行动!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二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现将第二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案

2022年5月份,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南县某公司未按规定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的行为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8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房地产项目开展价格检查时,通过检查全南县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销售数据,对照销售大厅的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发现其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公示,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总计有50套已销售的商品房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公示。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使消费者有一个清晰的价格认识,避免客户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发生。

二、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5月份,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南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内机动叉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南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区内正在使用的两台场内机动车辆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见安全技术档案,未见操作人员证件,未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两台场内机动车辆叉车于2021年12月份开始使用,用于生产区原材料和垃圾的运输。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内机动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事关公共安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全力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

三、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赖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2022年4月份,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赖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生猪肉118公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6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都县梅江镇城北农贸市场内赖某某经营的生猪肉店依法检查时,发现其摊位上摆放有未经检疫的生猪肉销售,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6日清早,从石上圩镇街上屠工手中以2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猪肉118公斤,共计进货价值2596元,随后未经检疫直接在宁都县梅江镇城北农贸市场内加价销售。当日早上6时50分,被赣州市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获,至案发时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小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出售私自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四、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国县某铝材营业部销售不合格铝型材案

2022年4月份,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兴国县某铝材营业部销售不合格铝型材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44元、罚款1872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8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国县某铝材营业部经销的某铝业有限公司2022年1月13日生产的型号为90L02的某品牌电泳喷涂铝型材(下滑)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某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该铝型材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2年3月18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不合格铝型材货值金额为3744元,违法所得3744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铝型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铝型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材,不合格铝型材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铝型材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消除社会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不合格建材的生产、经营者具有震慑意义。

五、市执法稽查局查处章贡区某经营部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商品案

2022年5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经营部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商品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经营部涉嫌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商品等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商品共计14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1种。其中,标识“广州小绵羊”(钱老大)的有奖销售商品现金奖兑奖金额为0.5元至10元不等,并无包装上标识的奖学金200元、100元、50元、20元等中奖金额。包装上标识的集齐“新款钱老大”五字中奖学金20元,实际根本无法集齐五字,也没有集齐五字中20元的中奖金额。标识“奇特出品3”的有奖销售商品最高兑奖金额是现金“5元”,商品里实际并没有100元、50元、48元、20元、15元、10元等中奖金额。标识“萌宠联盟2”等9种盲盒类、“卡牌时代”等3种圆卡类有奖销售商品实际根本没有任何兑奖凭证。当事人在经供货商介绍后,明知上述商品都是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商品,仍然购进并经营。当事人经营的标识有“冰宝宝公仔”的盲盒类商品,每个独立外包装上都标识有近似冰墩墩形象的图案,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将吉祥物形象进行歪曲、篡改使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冰宝宝公仔”,没有在北京冬奥组委许可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也未见防伪标签。当事人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冰宝宝公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合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周边出现“博彩风”,使得部分学生沉迷其中,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此类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着力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杜绝孩子从小埋下赌博的种子,保障未成年人文明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六、市执法稽查局查处章贡区某玩具店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商品案

2022年5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玩具店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商品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2022年“3•15”消费者权益晚会曝光内容,2022年3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玩具店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商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产品共计16种,合计318份,经执法人员核验,产品内均未发现有兑奖奖票及其它兑奖方式。当事人在厂家明确告知已经设置好的上述涉案产品均无法中奖时,仍然购进并销售。当事人经营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也是我们每个家庭的希望。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健全,难以抵制搏彩的诱惑,容易成瘾造成三观扭曲。校园周边经营者要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守法经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及博彩性质的商品和兑付奖金,帮助孩子从小树立拼搏奋斗、干事创业的财富观念,远离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思想。

七、市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2年5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康区某小区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区30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并于4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南康区某小区的30台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上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现场检查时的记录均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确认,自2022年开始实际到现场维护保养的维修人员并非原定的吕某和吕某某,而是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朱某和伍某某,记录本上维修人员签字处所签的吕某和吕某某的名字,均为代签。因维护保养合同显示当事人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对电梯实施两年免费保养,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乘客电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维保单位以及维保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而本案当事人却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上岗维护电梯,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电梯运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因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八、市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查处南康区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市南康区某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作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康区某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当天充装液化气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于2022年4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建立“液化气物联网云平台”(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正在进行自有产权瓶置换工作,由于工作量大,当天便没有对2022年4月20日充装的6瓶液化气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进行记录,且也未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上传至“液化气物联网云平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气使用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是保证液化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一环。气瓶充装单位要时刻紧绷“安全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充装要求,进一步规范液化气设备管理、充装行为。安全工作没有终点,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对气瓶制造、检验、充装信息实现可追溯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充装行为,对查处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推动社会联合惩戒。

九、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查处黄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6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

2022年3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2022年3月15日在某店购买的壮阳药品(“粒粒硬”4瓶、“百草伟哥”12瓶、“硬邦邦”7瓶、“红钻伟哥”4瓶,实际支付5300元)是伪劣产品,无产品合格信息与药品国家准字号同时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对被举报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该成人用品店未能出示营业执照等有效主体资格证件,同时发现其正在经营外观标识为硬邦邦一粒OK的商品,库存数量1盒(10粒/盒),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者资质证照以及产品销售记录。举报人提供所购买的保健食品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西地那非”成分。4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0月开始在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期间购进保健食品的“粒粒硬”10瓶,销售价200元/瓶;“百草伟哥”12瓶,销售价180元/瓶;“硬邦邦”50盒,销售价180元/盒;“红钻伟哥”10瓶,销售价200元/瓶。现场检查时库存“硬邦邦”1盒,向举报人销售“粒粒硬”4瓶、“百草伟哥”12瓶、“硬邦邦”7瓶、“红钻伟哥”4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保健食品购进的来源也未提供相关购进票据,涉案货值金额为15160元,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保健食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当事人为牟取暴利,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十、市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查处潭口镇某榨油厂加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2022年4月份,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某榨油厂加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某榨油厂加工的食用花生油,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加工上述不合格花生油48斤,并于当日以12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576元。当事人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聚焦易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开展重点排查,严打彻查、消除隐患,集中整治、防患未然,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底线,构筑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长城”,确保老百姓能够舒心开心买、安心放心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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