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依据

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建设项目应环评

访问量:
  关于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十五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问题,经环境保护部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关于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理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名录》)U 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5项对“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了规定。
  环境保护部认为,《名录》第15项规定中的“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包含了回收、加工、再生三项内容,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其一,有关建设单位即应组织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对废旧塑料“减容破碎”的理解
  对废旧塑料的减容破碎属于加工的一个环节,应作为废旧资源加工项目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