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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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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进一步规范市级公共财政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2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赣市府办发〔201767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管理创新、市场开拓、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赣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以及为赣州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遵循注重引导、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共同管理。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拟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服务,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抽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赣州创业大学开展培训和运行管理。

(二)支持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设施完善和运行管理。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支持以提供技术服务、创业辅导、信息化应用、质量管理、管理咨询服务等内容的服务活动。

(四)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支持以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进步、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管理创新、市场开拓,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五)支持民营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创新体制机制,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企业上市上板;支持专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改革服务。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和开展国际、省际合作。

(七)符合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及相关业务工作支出。

第七条 支持方式及补助标准:主要采用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具体补助标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资金分配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民营企业管理局)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本级有关企业和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根据已确定的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提出项目计划、评审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建议后商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拨付和监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单位获得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收回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8年5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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