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信赣无罚告字【2008】1号
信丰县广电网络传输公司:
你(单位)于2008年12月30日在信丰县市政路6号县广电大楼顶因未经批准,购置使用无厂家、设备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设备证号、擅自安装使用、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的数字电视发射设备,严重干扰信丰县城电信设置在保险大楼的CDMA基站和信丰县移动公司在桥北菜市场、发家岭、中心广场GSM基站的正常通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3条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该行政处罚建议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于2009年1月15日前到省信息产业厅进行陈述和申辩。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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