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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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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

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驻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委直属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2007年原市卫生局制定的《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试行)》对指导、规范和做好我市洪涝灾害的救灾防病工作曾起到积极作用。但经近9年的演练实践,发现有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便于操作。为进一步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根据《江西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对原《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

                

 

 

201632

 

 

附件:

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编制目的

我市位于赣江上游,是以暴雨、洪水为主要自然灾害的地区。每年4—9月为汛期,5—6月为洪水多发季节,春汛和秋汛也时有发生。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做好我市灾害期间的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洪涝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等事件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指南(2010)》、《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西省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试行)》、《赣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因洪涝灾害导致的疾病发生、流行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洪涝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及时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指挥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委主任任组长的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洪涝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加强救灾防病相关信息的报送;提出制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根据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指导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救灾防病日常工作, 由分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下设综合协调组、疾病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环境卫生组、后勤保障组,分别设在应急办、疾控科、医政医管科、体改宣传科、爱卫办、财务科。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市卫生计生委的做法,成立本级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级卫生计生系统的救灾防病工作,制定救灾防病工作预案;整合本级卫生资源,统一调配使用;做好救灾防病的健康教育宣传、物资储备、灾民饮水卫生安全、疫区消杀和洪涝灾害导致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救灾防病工作中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2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洪涝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专家咨询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的准备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专家咨询组由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和临床等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4.1 医疗机构

按照洪涝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洪涝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必要时赶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采供血机构要根据救灾实际,做好血液紧急储备、调用等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灾情及疫情的快速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各专业队伍;开展疫情调查处理、参与指导环境消杀灭、环境卫生学评价和健康教育宣传等各项卫生防病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加强宣传教育,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水源性疾病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3  分级响应

发生洪涝灾害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不同阶段,有的放矢地组织实施卫生防病措施。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工作的几个重点阶段及应开展的主要防控工作,见附表1。同时,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等相关信息,将救灾防病工作分为常态、预警状态和应急状态。

3.1 常态

全市未发生洪涝灾害,但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或根据气象等部门预报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进入常态管理。常态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持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制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体健康的中青年,组建随时可以调遣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分医疗救援队和卫生防疫防病队,分别由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和临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二)做好洪涝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器械、免疫制品、快速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应急物资。

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随时应对并做好洪涝灾害的伤病员救治、消毒、杀虫等各项防病准备工作。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卫生计生人员防护,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

3.2 预警状态

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洪涝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时,进入预警状态。预警状态下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卫生消毒、杀虫工作

一旦发生洪涝灾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调派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现场,指导开展环境卫生消毒、杀虫工作,防止疾病媒介生物孳生,加强水源监测和消毒工作。

(二)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和通报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建立与民政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和应急响应进程;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及时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并及时将卫生计生系统受灾情况和卫生应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络遭到破坏或没有条件的地方应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灾情、救灾防病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三)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对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疟疾、血吸虫病、急性眼结膜炎、皮肤感染症、感染性腹泻、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其他要求监测的疾病进行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传染病监测点的作用,对往年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也要纳入监测范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做出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

(四)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促进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积极开展防范工作

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建议严格控制群体性聚餐,防止各类中毒事件的发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防性免疫接种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和蔓延。

3.3  应急状态

发生洪涝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有明显升高,发生灾害导致人员伤亡时,进入应急状态。

根据突发性洪涝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应急状态下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重大(I级响应)、较大(II级响应)、一般(III级响应)三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落实24小时值班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3.1   基本响应措施

(一)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支援的请求。

(二)饮用水卫生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农药、鼠药等化学毒品的管理,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三)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灭蚊灭鼠工作。

(四)健康教育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要注意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卫生组织和各地军民医疗卫生工作队的救灾防病作用。

(五)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六)临时安置点管理

加强对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卫生工作,要特别做好医疗、饮用水、环境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卫生消毒、杀虫及灭蚊灭鼠和卫生宣教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心理干预。

(七)流动人口管理

非灾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要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八)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并及时将所受损失情况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参与救灾防病人员要注意做好自身防护,积极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3.2 洪涝灾害救灾防病进入应急状态,启动级、级、级响应的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详见附表3

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评估,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响应。

4   恢复重建与善后

4.1 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计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测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 善后处置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 总结与评估

受灾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洪涝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商工信、发改等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各级《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根据洪涝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5.2 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邮政、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通讯信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畅通。

5.4 技术保障

研究、完善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应对洪涝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5.5  应急队伍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5.6  经费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7 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洪涝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6   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在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救灾防病:发生可能或已经导致疾病发生、流行的自然灾害时,为保护灾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一系列疾病预防和应急处置行为。

灾情:指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预案。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赣州市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赣市卫应急[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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