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卫法监字[2008]25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乳制品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乳制品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赣卫明电〔2008〕79号)转发给你们,迅速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对辖区内乳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餐饮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奶粉使用和采购索证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奶粉,要立即进行封存,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请各地将乳及乳制品检查表(附件2)于9月22日上午报送我局法监科。并分别在每周一、四上午将监督检查情况报我局法监科。(附件:请登陆省卫生厅及市卫生监督所网下载)。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法制监督 乳及乳制品 专项检查 紧急通知
赣州市卫生局秘书科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印发
共印24份
发布时间:2008-9-17 点击:181 赣卫明电〔2008〕7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近日,国家质监总局在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专项检查中,在22家企业69批次奶粉中检出了三聚氰胺。为及时消除受三聚氰胺污染奶粉的安全隐患,确保我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婴幼儿奶粉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赣食安办电〔2008〕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目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乳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企业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含布局、场所与设备卫生状况、空气净化及清洗消毒情况、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卫生防护及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含防护设施、工作人员更衣洗手消毒状况等)、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抓紧完成此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对卫生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抓紧开展餐饮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奶粉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使用奶粉情况进行排查,禁止使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等22家企业69批次的不合格奶粉(附件1)。要督促各餐饮单位和学校及托幼机构对使用及销售的奶粉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奶粉立即进行封存,并等待处理。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问题奶粉的,要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餐饮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乳及乳制品采购索证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和帮助各餐饮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建立和完善乳及乳制品采购索证制度,严格索取乳及乳制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等证件,提高对问题乳及乳制品的鉴别能力,禁止采购和使用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乳及乳制品。要做好进货台账记录,采购乳及乳制品时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或购买地址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溯源。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汇总,并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应将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检查表(附件2)于9月22日前报送省卫生厅法监督局;并分别于每周一、四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卫生厅法监局(报告内容为累计出动执法人员数、累计检查餐饮单位户次数、累计检查学校和托幼机构户次数、接到投诉个数、查封问题奶粉数量(公斤)、作出行政处罚件次),无情况的应作零报告。 联系人:孙庆华 电话:0791-6255761 6251461(传真) 电子邮箱:SQH@jxwst.gov.cn 附件:1、检出含三聚氰胺乳粉和企业名单检出含三聚氰胺乳粉和企业名单.doc 2、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检查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2 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检查表 被检企业名称 生产的产品种类 卫生许可证号及发证单位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部门及电话 法人代表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情况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填报单位存档,一份由设区市卫生局汇集报省卫生厅法监局。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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