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赣州市乡村振兴局>新闻发布

解读《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访问量:

2013年,我省开始实行《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暂行)》。这个暂行规定在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时隔数年,随着新的政策形势变化以及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6号)等新政策的印发,原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工作,推进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省办起草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

 一、编制的主要依据本次编制的管理办法主要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79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和《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51346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扶〔201816号)等规定。

 二、编制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1812月至20192月,省办草拟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县(市、区)反复征求意见,共收到对该办法中的18条规定的41条修改意见,省办研究采纳了其中部分修改意见。20192月,省办向财政厅征求意见,财政厅建议删除项目资金管理一章,省办经研究予以采纳。20194月省办向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建议增加《项目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省办予以采纳。20195月,《项目管理办法》通过了合法合规性审核,形成了《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并于201959日经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经办领导同意,于2019523日正式印发。

 三、项目管理办法相关修改内容

(一)取消了后扶项目和结余项目计划要求的差别。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从2018年起,中央按人口下达的每年600元的后扶资金和往年所称的后扶结余资金都统称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废止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将项目资金要求进行了统一。因此,新的管理办法也对所有后扶项目管理进行了统一要求。

同时也取消了原管理规定中省级每年对各项目类别的资金安排比例的限制,提高县级统筹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二)新增了项目库相关内容。项目库的建立原则上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及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为主体,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项目库动态调整每年一次,各地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库的调整。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作为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当年计划安排不了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计划安排。同时提出了入库项目选定的要求。

 以往移民项目的申报都在省级下达项目报备通知后,才从村一级开始项目的申报审核,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往往需要两三个月才能最终确定项目计划。建立项目库符合中央财政突出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也能将项目申报的准备工作提前,可在资金下达后较短时间内安排下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利于提高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率。

(三)规范了水库移民培训项目。后扶资金可以开展移民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驾驶技术培训除外)。参照兄弟省份做法,驾驶技术培训补贴难以掌握,不再列入可补贴范围。职业学校补贴由人社部门统一发放,也不再列入后扶资金补贴范围。

(四)设立了后扶项目选项“六个严禁”。严禁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安排立项,严禁拆分项目立项,严禁采取挂靠或变相安排非移民村组项目,严禁对没有直补移民的村组进行产业扶持,严禁以各种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严禁“造盆景垒大户”。

(五)取消了项目计划审批权限的限制。适应“放管服”的要求,我省在2016年已将项目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县级,暂行规定中“5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审批;50-20万元的(20万元)的由设区市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扶贫和移民办审批”的规定已失效。

(六)调整了项目变更的资金额度。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变更的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不应超过本县年度项目数量或资金总额的10%”,根据各县市的意见和2016年省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和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赣扶移字〔201634号),将额度修改为20%

(七)对村民自建项目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技术含量较低和投资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四自”(移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管理模式;二是对移民或移民理事会劳务工资、自建项目支出等无法开具有效票据的费用,可以银行转账票据入账,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由理事会一并公示、报账,以解决自建项目难以报账的问题。

(八)鼓励第三方参与项目管理过程。2018年起中央不再下达专项工作经费,许多县市反应第三方费用不知在哪开支。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鼓励第三方参与项目招标、设计、监理、验收、审计等有关过程,相关费用可参照国家或我省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取费标准执行,并列入项目总投资。

(九)增加了项目竣工验收时间的限制。省办在工作和调研中发现,各地都存在许多项目早已完工但迟迟没有验收决算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资金拨付进度。因此,管理办法中新增了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完成初验并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个月以内,召集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十)适当对市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赋权。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