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财政局>新闻发布

赣州市成功争取延续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访问量:


 

20204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明确指出赣州市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赣州市自2012年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7年以来,累计为2288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9.01亿元,2019年度预缴合计581户(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15亿元,惠及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43个行业,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力支撑了赣州市产业加快发展,为赣南苏区人民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相比原政策,新政策具有年限更长、门槛更低、产业可调等特点。一是原政策到期后延续执行10年。在保持优惠范围、优惠力度和优惠方式“三个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明确自202111日起至20301231日,赣州市继续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降低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限制比例由70%降低至60%,进一步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健全鼓励类产业目录动态调整和部门协作机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可动态调整,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可由多部门协作判定。

延续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策洼地效应,有利于赣州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稳定投资预期及企业发展信心,有利于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吸引企业来赣州投资兴业,不断增强赣南苏区自身“造血”功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