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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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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办理条件

(1)所申请的频率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资金。

(4)所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5)有可利用的频率资源,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应当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其他条件(开展涉及国家安全、公安、交通、广播电视、气象等业务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申请函,包括相关申请表格是1

2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文件,包括专业人员、资金及设施等状况是11

3技术方案,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建设计划、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文件是1

4已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文件适用于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的1

5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是11

6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频率的11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不符合项目整改纠正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局

咨询电话

0797-839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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