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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赣州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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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直属各企业、机关各科室:

经2019年11月15日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赣州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赣州市供销合作社

                            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加强市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补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就市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

1、加强现金管理,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各企业根据日常实际开支制定本单位出纳现金限额,报市社财会审计科备案。日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存入银行,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出纳人员现金应当日清月结,每月末结账时必须与会计人员核对现金余额,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2、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重要票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管理,明确重要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或作废)等环节的手续,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3、加强银行预留印章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支票或远期(超过签发日五天以上)支票,不准领空白的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

4、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手续。财会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发生额,每月至少一次,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应收款项的管理

1、要认真做好历年来应收款项的清查核实工作,按明细子目内容、进行账龄分析、划分正常和非正常账项,分类登记,对账销案存的应收款项设置备查账簿,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2、加强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加大对各种应收款的清收力度,建立责任制。对账列当年损失的“历史经济包袱”要书面报告市社。

3、严格执行货款结算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机制,实行应收款经办人负责制,即: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督办。严禁利用“往来账”科目弄虚作假,虚增收入。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出租管理

(1)繁华地段店面、较大的经营场所、大仓库、写字楼等应公开竞拍招租,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企业和经营管理科、财会审计科等人员组成评议小组,制定招租方案,评议招租情况,形成招租结果并报市社审核。

(2)坚持招租底价市场比照原则。标的资产招租底价应根据周边同类资产、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等相关情况,按照比较原则综合确定。

(3)资产出租期为1-3年(含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须报市社党组审批。

(4)租金收入由企业财务部门收取,并及时开票据入账,每年汇总统计后,报市社经营管理科、财会审计科审核存档。

(5)严禁截留租金或利用租期时差的租金私设“小金库”。严禁利用固定资产出租权利收受承租人的贿赂。

    2、固定资产购置、新建、改造、维修审批权限

(1)企业购置、新建、改造、维修固定资产(办公场所、店面等)价格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

(2)企业购置、新建、改造、维修固定资产(办公场所、店面等)价格5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3)企业购置、新建、改造、维修固定资产(办公场所、店面等)价格3000050000元(不含30000元)的,由市社主任办公会审批。

(4)企业购置、新建、改造、维修固定资产(办公场所、店面等)价格50000元以上的,由市社党组审批。

    四、收入管理

1、企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和投资分红收入等,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公司损益的真实性。 

2、公司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科目,不得隐瞒、截留到账外或作其他处理。 

五、成本费用的管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各项规定提取的费用以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等摊提费用必须按制度规定执行,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不得隐瞒截留利润或虚盈实亏。对无法按规定提取和摊销的各种费用,应事先报市社批准。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一切费用及资金支付由企业法人审批。严格费用支出手续,属于零星费用报支,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领导审批;属于财产性的费用,必须有经办人、保管或领用人签字,按规定权限审批。

3、企业工程预、结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须通过有资质中介机构审核才能进行财务预、结算。工程预、结算须经企业班子会研究通过,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改建或维修结算的实际金额不超过预算。

六、管理责任

1、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对有下列行为的,市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擅自决策的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的;

(4)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和资产流失情况的;

(5)违反规定管理权限,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的;

(6)巧立名目滥发现金和实物的。

2、企业经营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赣州市供销合作社秘书科                2019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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