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赣州银保监分局>文件

(失效)关于印发《赣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的通知

访问量:

赣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银监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系统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分局根据银监会、江西银监局行政许可事权划分意见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由银监会各类行政许可规章规定的,涉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许可事项,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以及经银监会、江西银监局授权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许可办理,按照收文登记、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公示等环节,实施流程管理,统一操作规范。

  第四条 行政许可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规程操作流程,相互配合,依职责分工和许可时限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责任。

针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内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分局机关监管科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被征求意见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按照时限等要求出具明确的答复意见。涉及县域法人机构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办理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属地监管办的意见。

凡需要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牵头办理,以分局办公室公文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按照各自分工承担行政许可相应环节工作,明确岗位责任,落实行政许可事项各流程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并进行收文登记;

(二)向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分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三)接收、登记、分送其他单位行政许可的征求意见函;

(四)对批复生效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五)打印、颁发金融许可证;

(六)管理行政许可档案;

(七)对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核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提供法律支持;负责组织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按照业务对口、上下联动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保管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登记台账;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四)与被征求意见单位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五)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六)研究并提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信访核查意见等,按审批权限作出许可决定或以签报形式报局领导审核决定;

(七)按照审核决定,起草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八)更新、维护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和其他相关系统的信息;

(九)收集、整理各类行政许可资料,按照办公室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移交资料;

(十)起草和修订相关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

(十一)其他涉及行政许可工作的协调、推动和落实工作。

第八条 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书面意见;必要时可派员参加或列席行政许可事项评审。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行政许可事项行文请示,文件主送赣州银监分局。申请人应当面递交或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赣州银监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条 办公室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登记台账,统一接收并登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对于申请材料主送单位不是本级银监部门,但本级银监部门需承担受理初审义务的,办公室应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并登记。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登记后的申请材料,上传综合办公平台进行收文拟办,按照电子公文流转途径呈递局领导阅批后,按照行政许可事权分工转至业务对口监管科室处理。收文当日最迟次日办公室应通知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派员领取纸质申请材料,并做好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登记。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收到办公室分办的申请材料后,应登记行政许可工作台账,并按下列条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分局作为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银监会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2015版)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1.一事一文,但因同一事由引起的两件或两件以上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2.非请示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不得以“并报”、“抄报”、“抄送”等方式报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属于报告(备案)范畴的事项,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通知申请人按报告(备案)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从办公室收文次日起算)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核单》(附件1)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受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2),送办公室统一办理受理

(二)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或不属于分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送办公室统一办理不予受理。

(三)提出补正要求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送办公室统一办理补正通知。

1.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在收到完整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核单》,具体操作手续同本条第(一)项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申请人超过3个月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在收到补正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或补正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核单》,具体操作手续同本条第(二)项规定。

第十五条 自办公室收文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不向申请人送达或不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事项自办公室收文登记之日即视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盖章和发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被受理之前要求撤回的,应当向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收到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应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在台账中予以记载,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登记单》(附件5)一式两份,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按年度编号,一份随书面撤回申请一并留存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备查,一份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交分局办公室在收文登记上予以备注。

第五章  审 

第一节  基本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当重点围绕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设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等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要式性审查。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过程中,还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完备性审查:

(一)查阅相关监管信息系统的记录和信息;

(二)查阅有关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现场检查报告、监管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监管评级报告、监管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查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档案或者资料;

(四)向本部门非现场监管岗、现场检查岗等监管人员征求意见;

(五)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5日内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征求意见书》(附件6),按年度编号,加盖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印章,向本级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六)向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征求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审查或者查证、核实措施。

第十九条 许可事项中涉及以下内容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向其他相关部门发送《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征求意见书》:

(一)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不能完全掌握拟任人存在不宜担任其拟任职务情形的;

(二)机构设立、变更审核中不能完全掌握申请人具备与申请事项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的;

(三)调整业务范围或增加业务品种行政许可涉及创新类业务或审核中不能完全掌握申请人具备相应风险管理能力的;

(四)许可事项中涉及信息科技内容的;

(五)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被征求意见部门根据本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就征求意见事项研究并按时提出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对涉及县域机构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可与监管办事处共同开展实地核查或由属地监管办事处依内部联动要求开展实地核查、出具有关意见、提供相关材料。行政许可承办科室须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联动核查通知单》(附件7),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时限,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发相关监管办事处办理。接到内部联动核查通知单的监管办事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并向对口监管科室报送书面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作出当面解释的,经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通知申请人进行会谈。

会谈应在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办公场所进行,参加会谈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会谈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会谈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汇总成书面意见,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的《行政许可事项书面说明解释通知书》(附件8)。

(一)《行政许可事项书面说明解释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要求申请人说明解释的事项;

2.告知申请人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且书面说明解释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审查期限之内;

3.告知申请人如在2个月内不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二)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认为有必要,报局长批准后,可以要求申请人再次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的《行政许可事项书面说明解释通知书》。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说明解释材料后,应登记台账并注明接收日期,对已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核查所需时间,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的《行政许可事项举报核查通知书》(附件9),告知申请人自发出核查通知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四条 对疑难、复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答辩等事项,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直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也可委托相关部门或由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意见。

(一)分局组织专家评审的,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并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局办公室印章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附件10),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自发出评审通知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审查期限之内。

(二)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专家评审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家评审,并直接向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提交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自组织专家发出评审通知之日起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审查期限之内。

(三)应当组织验收,进行答辩等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要严格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过程中,需要书面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按分局发文程序发出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意见函》(附件11),并确定回复期限。

被征求意见单位的复函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于当日或次日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转行政许可承办科室。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时,应形成部门审查意见,分行政许可事项填写《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12)、《机构行政许可审查表》(附件13)、《业务行政许可审查表》(附件14),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按年度编号,做好审查工作台账。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需要咨询法规部门意见的,应向法规部门提交《法律咨询函》(附件15)。法规部门按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律咨询答复意见》(附件16)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终止审查,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终止审查通知书》(附件17)一式三份,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后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随书面撤回申请一并留存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备查,一份交分局办公室在收文登记上予以备注。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向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依法终止等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

 第二节 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对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应从考核、考试和考察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考核是指对拟任人进行资格条件基础审查外,还应对拟任人的职业经历、履职表现、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有无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试是指组织拟任人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了解拟任人对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风险合规及与拟任职务相应知识的掌握情况,初步评价拟任人的法律和业务素质,判断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高管考试申请表,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对口监管科室)审查后统一交分局办公室按高管人员考试制度要求办理。

分局设立高管考试室,统一安排辖内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赣州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西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银监办发201528号)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执行本规程。

第三十二条 考察是指对拟任人进行谈话,考察拟任人的综合素质、合规意识和业潜能。谈话须做记录,主谈人和被谈话人签字后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留存。

主谈人由决定高管任职资格审批的签批人担任。签批人可视情况授权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分管局领导、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负责人或属地监管办主任主谈。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履职行为的监管,规定机构应当确保代履职人员符合董事(理事)、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和代为履职时限要求,并在指定代为履职人员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许可承办科室书面报告。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以监管意见书形式责令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席信息官任职资格审查,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会同信息科技监管部门共同办理。

第六章  决定与送达

第一节 决定

第三十五条 分局按照行政许可事权分工实行行政许可分类管理,采取分级审签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由分局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将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意见以签报形式(附件18),在行政许可时限期满前至少10日向分管局领导汇报,由分管局领导初审后递呈局长签字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由分管局领导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将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部门审查意见以签报形式(附件18),在行政许可时限期满前少10日向分管局领导汇报,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依照局领导的决定,草拟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涉及县域机构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在行政许可批复文件中注明抄送属地监管办。属地监管办应协助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在审批期满前至少5日将制作的批复文件以及局领导签字决定的签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审签意见,在5日内办理登记编号、注明日期并加盖分局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二节 送达

第四十条 办公室可应申请人的要求,由其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批复文件,领取人签收《送达回执》(附件19)即为送达。

办公室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申请人的,应及时向邮递部门索取收件回执备存办公室应将送达回执、寄送收件回执交由行政许可承办科室,随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印发后,办公室将行政许可批复文件送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一)将批复文件在本部门传阅,涉及业务许可事项的批复文件,应抄送其他相关部门;涉及机构设立、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的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应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二)录入市场准入管理、高管人员管理等监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系统的相关信息;

(三)整理行政许可资料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许可批复之日起10日内,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人合法身份证件到分局申领金融许可证。

第七章  执行与公示

第四十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及时跟踪申请人对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对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限未执行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起草《注销行政许可批复文件通知书》(附件20),加盖分局办公室印章,通知申请人将批复文件退回并予以注销。

注销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收回金融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在送达《注销行政许可批复文件通知书》的同时收回金融许可证。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做好注销行政许可台账记录。

第四十四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下发注销通知的,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要求申请人,对机构准入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由分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办公室应当统一组织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进行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公室应指定相关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十七条 公示方式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一)在网站上公布;

(二)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其他方式公示。

第八章  报告(备案)流程

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报告制管理。

报告制管理涉及的事项为非行政许可事项,凡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人员变化等事项,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部门监管内容的不同要求,在事前、事中或事后一定期限,以书面行文的方式,如实履行报告义务,办理材料备案手续。

银监部门通过审核材料内容履行监管职责,对报告事项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十九条 实行报告制管理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后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第五十条  需要报告(备案)的事项,由申请人直接向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报送书面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报告(备案)材料后,由本部门按年度编号,做好台账登记。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按不同事项具体要求对报告(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并于收到备案要素齐全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备案,填写《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21),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后,向申请人发送《报告(备案)回复通知书》(附件22)。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告(备案)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申请人向属地监管办报告(备案)。

监管办应履行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职责,负责对报告(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填写《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21),提请业务对口科室报业务对口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向申请人发送加盖监管办印章的《报告(备案)回复通知书》(附件22)。

第五十三条 监管办应于每年1月前向业务对口监管科室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备案)事项台账。对重要报告(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对口监管科室报告。

第五十四条 监管办应加强报告(备案)事项监管档案管理,按年度编号,并于年3月将上一年度报告(备案)档案资料原件上交分局综合档案室保管。分局将以执法监察和档案抽查方式,对监管办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九章   

第五十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设立的行政许可工作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时间、本部门提出的补正事项、补正时间、撤回申请时间及事由、本部门审查初步意见、审核决定、许可公文文号、发文时间、注销事项等。

第五十条  本规程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五十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江西银监局规定执行。

第五十 本规程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赣州银监分局关于印发〈赣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的通知》(赣市银监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 本规程由赣州银监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