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银监发〔2014〕33号
赣州银监分局关于调整划分内部监管事权、推进简政放权, 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监管办:
为落实《江西银监局机关内部监管事权划分规定》(赣银监发〔2014〕24号)及《江西银监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通知》(赣银监发〔2014〕26号)要求,有力推进我分局行政许可简政放权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事权划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属地监管、简政放权、同类一致、提高质效”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许可委员会
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审批效率,取消分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制度,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的规划以及行政许可工作中方向性、原则性等重要问题的决策,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调整事权划分
(一)对以下事项不再审批,改为报告制管理:
1、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
2、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
3、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4、信用卡章程审批;
5、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6、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
7、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二)以下事项的审批权由省局下放至分局:
1、分局辖内股份制银行支行的筹建;
2、分局辖内股份制银行专营机构支行级分支机构筹建;
3、分局辖内股份制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级分支机构;
4、分局辖内股份制银行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的设立;
5、分局辖内股份制银行专营机构支行级分支机构的设立;
6、分局辖内股份制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及以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新设立机构开业除外);
7、分局辖内城商行支行的筹建;
8、分局辖内城商行专营机构支行级分支机构的筹建;
9、分局辖内城商行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的筹建报告;
10、分局辖内城商行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的开业;
11、分局辖内城商行分行行长及以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新设立机构开业除外);
12、分局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事项;
13、分局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
(三)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个案事项,上报省局审定。
上述事项详见附件(《赣州银监分局系统行政审批事权划分意见表》)。
三、改进审签权限
(一)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
1、分局系统重要工作的研究部署,包括年初工作任务分解、全年《现场检查计划》的审定等;
2、有关监管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与补充;
3、统筹辖内银行业机构年度准入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原则性、方向性等重要问题的决策;
4、分局监管的法人机构监管评级结果的初审;
5、对市级银行业机构拟实施的审慎监管措施;
6、各部门重要请示事项的研究、决定;
7、对辖内银行业发生的重大、敏感事件的研究处理;
8、需向银监会、江西银监局、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的研究;
9、需集体研究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10、其他需办公会议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长负责事项
1、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由有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签决定:
(1)需分局初审并报江西银监局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由分局审批的农村商业银行分行、村镇银行的开业;
(3)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任职资格;
(4)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5)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新设机构除外);
(6)其他需局长审签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年度《监管报告》的审签。
3、对辖内银行业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简称一般性处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4、经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如需形成文件、报告或决议等书面材料,对相关材料进行签发。
5、向银监会、江西银监局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涉及重大监管事项或重要情况的文件、材料的审签。
6、按对等原则与其他部门会签文件。
7、视情况参加市级银行业机构的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重要谈话或重要会议。
8、其他需要局长负责的重要事项。
(三)分管局领导负责事项
1、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由分局分管领导审签决定:
(1)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除行长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支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以外的董事、监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4)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支行及分支机构(含邮政代理营业机构)开业、终止以及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筹建,专营机构支行级分支机构的筹建以及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的设立;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支行级分支机构、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的开业;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行级分支机构的筹建;辖内邮政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
(5)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分行、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的开业;
(6)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7)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
(8)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名称等变更事项;
(9)辖内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等事项;
(10)其他需分局分管领导审签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季度《监管报告》的审签。
3、辖内相关银行业机构年度《机构概览》、《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等重要非现场监管材料的审定;《监管评级报告》、《监管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文书的审签。
4、《现场检查方案》等重要现场检查材料的审定;《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现场检查文书的审签。
5、《监管意见书》、《监管提示书》的审签。
6、对实施的一般性处罚,《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审签。
7、涉及对辖区支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事项。
8、向银监会、江西银监局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涉及重大监管事项的文件、材料的初审。
9、按对等原则与相关部门会签文件。
10、组织市级银行业机构的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重要谈话或重要会议。
11、其他需分管局长负责的事项。
对于有关重要事项,分管局领导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四)监管部门(含监管办)负责事项
1、市场准入。按属地监管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由属地监管部门受理、初审。
2、非现场监管
(1)组织开展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
(2)组织拟定非现场监管相关文书。
(3)提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
(4)机关监管科室负责本部门被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的审定。
(5)承办市(县)级银行业机构的审慎会谈、三方会谈等重要谈话或重要会议。
(6)负责完成上级局、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现场检查
(1)组织起草《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
(2)按现场检查有关要求,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或材料。
(3)负责完成上级局、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规范许可流程及行为
修订《赣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另行发文),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操作流程。做好简政放权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
五、其他事项说明
本规定所称市级银行业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赣州办事处,注册于赣州市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机构。
分局机关各类监管事项在会议审定或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后,如需以局发文(含局办发文)行文的事项,须按分局公文处理和用印管理相关要求办理。
本规定中与银监会、江西银监局规定不一致的,以银监会、江西银监局的为准;银监会、江西银监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在分局权限内,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件:《赣州银监分局行政审批事权划分意见表》
2014年10月23日
中国银监会赣州监管分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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