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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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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省、市有关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更好地推进赣州市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以提升赣州内河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处置能力为核心,建立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制度,逐步规范和有序推进赣州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提升船舶港口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实现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强化各部门对船舶港口污染物监管职责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
三、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港口企业落实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的监督检查;负责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协调各部门组织联合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责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物处置达标排放的日常监管。
赣州港航分局负责船舶污染物收集转运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的应急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对船舶港口与城管职能相关的污染物转运、处置等相关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采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工作。
市农粮局负责农用、渔业船舶、渔业港或码头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管理机制
1、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赣州港航分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粮局等单位组成,市交通运输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部署专题事项、讨论决定联合检查情况等,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2、定期检查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监管工作;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联合监督检查。牵头单位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联合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3、信息互通机制。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建立工作台帐,相关单位指定人员及时上传有关信息。每月底前将船舶港口污染物处置结果的统计信息向联席会议单位通报一次,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日常检查情况向联席会议单位通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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