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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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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物控制,增强船舶港口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做好与城乡垃圾处理体系的衔接,确保船舶港口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赣州市域范围内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各负有监管职责单位,包括: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城市管理等部门;船舶、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军事船舶、港口除外);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

二、工作程序

(一)产生污染物的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产生单位)定期到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或接收转运污染物的码头(接收单位)送交污染物,填写联单中第一部分,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二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一联及其余联交付接收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二)接收单位定期通知运输单位到港口转运污染物,填写联单中第二部分,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一联及其余联交付运输单位随污染物转移运行。
(三)运输单位将污染物安全运抵处置地点。填写联单中第三部分,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联单第一联及其余联交付给污染物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单位)。
(四)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污染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置栏目内容并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五联自留存档。自接收污染物之日起15日内,处置单位将联单第一联交付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联单)或行业主管部门(非危险废物联单)存档保管。
三、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检查营运船舶、港口经营单位执行联单制度;牵头协调本县(市、区)联单的印制和发放。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联单制度运行的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结果联单的备案、建档、保管。
(三)海事管理部门督促检查船舶执行联单制度;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船港之间)情况建档、备案;协助船舶联单的发放和使用监管。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与城管职能相关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运输(港城之间)、处置过程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本县(市、区)的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根据本县(市、区)船舶港口污染物产生量的多少,可以分设污染物接收联单和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本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船舶、港口管理单位、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主体责任要求,自觉维护、有效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认真落实联单制度、保证联单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不按要求填写联单、填写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联单制度各环节中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避免推诿扯皮,确保联单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县(市、区)联单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对联单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和企业、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宣传调研,建立联络人制度,对联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解决,确保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实现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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