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交通运输局>决策公开>政策文件

赣州市内河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访问量: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文件及省、市有关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更好地推进赣州市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关部署和要求,以提升赣州内河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处置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物监管、严格落实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逐步规范和有序推进赣州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赣州市水路交通属区域性通航,水运企业发展缓慢,污染物产生量较小,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调联合处置,水运企业负责本企业所属船舶、港口(码头)的污染物防治。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结合本地区船舶港口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完善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建设,明确建设内容、保证建设标准,建立污染物处置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以本地区旅游、客运船舶、港区为重点,分类实施、分步推进。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建立本地区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运行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三)建设目标
1、污染物控制要求
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防污技术改造,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残油废油、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固体垃圾,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区域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港口码头配备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到2020年,赣州内河船舶港口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治,污染防治能力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实施目标
(1)2017年,完成全市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的25%,基本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初步建立船舶港口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
(2)2018年,完成全市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的50%,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3)2019年,完成全市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对达不到排放要求、未实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改造的船舶、港口强制淘汰、关停。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赣州市域内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及各类船舶。船舶港口污染物主要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废油等。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
1、加强船舶污染物防治。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向通航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按规定配备相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污染设备。船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2、加强港口码头污染物防治。港口经营单位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码头陆域应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接收存储设施,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应急器材,具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立防污染制度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加强船舶修造厂污染物防治。船舶修造厂从事船舶修造、拆解及其相关作业应当符合防污染的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建立防污染制度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完善港口码头污染物收集储存转运设施
1、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本区域内符合实际的船舶港口污染物设施建设方案,对固体垃圾、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危险废物等的收集储存设施实行分类建设。
2、港口码头所在地人民政府、经营单位、船舶修造厂按相关规划在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船舶停靠区建立污染物接收点,并至少分别设有危险废物(残油)、含油污水(化学洗舱水)、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接收存储设施,设置污染物接收告知牌;在码头前沿安装船舶污水上岸标准通岸接头、输送软管、起吊设备等。其接收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和安全要求。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船舶港口污染物处置纳入城乡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增配必要的水上垃圾收集船、垃圾运输车、油污水运输车等。
(三)建立健全船舶港口污染物处置机制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本辖区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置单位;对于船舶港口污染物产生量较小的县(市、区)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乡垃圾处理体系统一处置;建立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确保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有效开展。
2、船舶集中收集的污染物应当交由码头经营单位或者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船舶进行污染物上岸接收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或者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出具污染物接收单据,并在相应的船舶防污染文书上如实记载,供有关管理机构备查。
3、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船舶修造厂应与当地环卫、乡镇街道(村、社区)或从事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相关单位等签订污染物清运协议,将接收或产生的污染物送交污染物运输、处置单位,建立污染物交接联单和交接台账。港口码头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需建设生化处理装置,达标后排放。
4、港口码头所在地人民政府、码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工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台账,并主动向送交污染物的船舶提供接收单据。
5、船舶拆解、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应当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回收处置,船舶修造厂应当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废油回收处置协议,建立废油最终去向台账。
6、污染物接收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染物接收、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接收、处置情况,包括污染物来源、时间、种类、数量和处理方式等;具备相应运输资质或委托有相应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7、船舶、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凭污染物转运接收单据、工作台账或相应的防污染记载文书,向当地海事和环保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赣州港航分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农粮局、市旅发委、市财政局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赣州市内河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污染物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港口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收集送交情况;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船舶、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修订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赣州港航分局负责船舶污染物处置、储存设施的改造、使用监督检查,做好船舶含油污水、船舶洗舱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工作;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工作(船港之间)的监督检查;修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演练。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市环保局负责对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建立污染物处置联单制度,对船舶港口污染物上岸后处置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市城管局负责对船舶港口污染物上岸后的转运及处置监督管理;完善港口码头与城市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的联合监督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防治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报建工作;市水利局负责采砂船舶的污染物防治监管工作;市农粮局负责渔业船舶污染物的防治监管工作;市旅发委负责A级景区船舶及码头的污染物防治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建立本县(市、区)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建立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设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油污水收集船、转运车、污水上岸设备和储存设施等),实行有偿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资金,支持推进内河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四)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的部门主体责任,避免推诿扯皮,确保防污染工作落到实处。对防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港口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及水运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主体责任,自觉维护、运行好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联单制度有效执行,安全有效处置污染物。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港口防污染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船舶港口污染物防治法律知识,提高船舶、港口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引导企业、船主、港口使用人共同改善赣州水环境质量。
(六)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检查和监管,确保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有效运转、无缝监管,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对不按要求整治、违规排放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肃处理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