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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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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财建〔2014〕9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切实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专精特新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江西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4年9月30日

  

  江西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全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办发〔2014〕14号)要求,确定从省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后根据省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逐步增加资金数额。

  第三条 资金按照普惠制、后补助和可预期的原则,专项用于支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主要支持实施“一企一技”项目,即一个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转化应用一项以上技术成果。具体支持方向由年度申报通知明确。

  第四条 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补助方式,补助对象为实施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以取得和转化的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为主要标准,择优确定支持项目;以项目的完成投入和产生的效益为主要依据,确定补助金额。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是上年或当年获得认定的全省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6.申报项目所涉及技术成果具有先进性,无知识产权纠纷,并已完成转化应用,成功实现产业化,取得良好效益;

  7.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项目单位和项目情况简介;

  3.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项目已投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或相应财务凭证(复印件);

  5.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证书(属购买的同时出具购买合同),新产品证书,证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其他证书,以及企业其他资质或荣誉证书;

  6.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根据《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支持方向和申报指标等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申报,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申报指标确定推荐项目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符合条件的省直部门直属企业可由所属部门直接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核推荐。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已确定的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组织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项目和资金支持确认文件,由省财政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上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同时对违规项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情节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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