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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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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任务

  (一)提速提质提效发展。力争到2020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和上缴税金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均突破70%,万人拥有企业100户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个私经营总户数分别达到10万户和50万户,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其中,到2016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和上缴税金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达到65%,非公有制企业和个私经营总户数分别达到6万户和38万户。〔牵头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二)扩大专项资金规模。2014年市财政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完善服务环境以及规模企业、新三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奖励补助。各县(市、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合称“各县(市、区)”)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1:1比例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分别与省、市财政资金配套,存入合作银行作为贷款风险代偿保证金,引导合作银行按不低于财政保证金总额的8倍放大贷款额度,向园区内企业和辖区内小微企业提供“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贷款,切实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从2014年起,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贴息贷款,其中,2014年市、县两级财政共安排3亿元资金。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增加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项目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强化税收扶持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三、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加快信贷资质培育。推进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先期在“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和银企对接签约企业中建立信用评价,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监管等信息公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新型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赣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七)鼓励小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等,有序扩大小型金融机构在市县的覆盖范围;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争取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投资者最高持股比例,优化股东占比;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赣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八)强化小微企业信贷绩效监督考核。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小微企业信贷工作定期监测与考评激励机制,按季通报,按年考核,年底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市、县人民政府将考评结果与金融奖励政策挂钩,对达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要求的金融机构,除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外,人民银行优先给予支持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赣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九)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扩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再担保业务,每年担保业务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额不少于担保总额的2/3。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对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新增额风险补偿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意见》(赣市府发〔2012〕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为抵押物不足的自主创新型非公有制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贴金比率。〔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十)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场外股权交易和流转。对于成功融资或交易、流转的小微企业,按照《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给予补贴和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四、优化创业兴业环境

  (十一)压缩行政审批和改革工商登记。积极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出台的各项工商改革措施,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登记条件,优化登记程序,完善登记服务,大力压缩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先照后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十二)全面清理乱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各类取消或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不合理收费及其它不合理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在媒体上先行公示,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十三)实行小微企业首次违规预警制度。除食品生产经营和高危行业企业外,小微企业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规、违章行为,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环保、安监、消防、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处罚预警”制度,企业及时纠正的,一般不予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

  (十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属国有企业人员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属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辞职辞聘规定办理,不再保留事业编制及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允许、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小微企业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给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领军人物等高层次人才,按我市《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赣市才发〔2013〕2号)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五、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十五)优化小微企业产业结构。大力完善工业园区发展整体规划,强化产业引领,实现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大力转移并集中整治高耗能、高污染、低产能的企业;鼓励企业重组,引导小微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旅游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引导小微企业实现集约、集群发展,加强与龙头企业的配套链接,形成产业集群,增强竞争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和粮食局、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十六)支持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每年新增100家以上规模工业企业、培育10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组织30家以上企业开展驻厂式管理咨询活动、扶持50家龙头骨干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扶持稀土和钨及其应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有色冶金及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制药、商贸服务等行业的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十七)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各类扶持资金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与小微企业开展智力和技术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鼓励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十八)支持小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50万元以上用于开展创业和管理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县(市、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应安排30万元以上,用于轮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管理咨询机构,采取驻厂、调研等形式,开展管理咨询和企业诊断,帮助小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牵头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企业公共服务

  (十九)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围绕工业园区主导产业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应安排50亩以上土地,按功能配套要求,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和公共管理服务用房6万平方米以上,吸纳小微企业入驻100户以上,引导小微企业突出产业特色,集聚发展。对达到要求、政策兑现的创业基地给予奖励补助。支持依托创业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小微企业职工住房,稳定小微企业职工队伍。〔牵头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建设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按照“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市”思路,建设赣州中小企业服务超市,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技术创新、工业设计、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生产性服务。力争到2020年,重点培育认定50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10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牵头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开拓市场。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大型展会,给予展位费补贴;对小微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加强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我市小微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质量。〔牵头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赣州海关〕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起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联系重点小微企业的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职能作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发展。〔牵头单位: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十三)加强监测分析。按照国家划分标准对小微企业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加强对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指导促进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二十四)强化监督检查。把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评体系。每年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工作督导,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工作激励机制,每2年召开一次全市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大会。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成功企业和典型案例、经验。〔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对社会和媒体公开宣传解读,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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