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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防范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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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2016923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告》,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其中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201612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该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切断犯罪分子以购买个人账户、假冒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不法方式取得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的账户来源渠道;二是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消除因个人对自身账户疏于管理、重视不够而带来的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隐患;三是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针对互联网技术、远程开户等带来的个人账户信息安全问题,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二、加强非柜面转账管理,阻断诈骗分子快速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

(一)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设备)向诈骗账户转账。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针对此种情况,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自201612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这一措施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在自助柜员机转账安全性得到有效提升后,将会适时调整。

(二)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往往通过非柜面转账方式将大量赃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转移。因此,《通知》要求,对非柜面渠道办理的非同名账户转账业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交易特点,个人可以根据自身交易习惯,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同时,《通知》要求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予以选择,并通过强化安全验证方式、大额交易提醒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非柜面转账管理,在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转账需求和效率的同时,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三、建立买卖账户和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这已经成为了当前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中的难点。单位和个人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一些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

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违规成本,《通知》规定,自20171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该项措施将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四、社会公众需要配合做好的工作

《通知》规定的管理措施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但不可避免也会对社会公众已有的一些支付习惯产生影响,需要广大公众理解和配合。

希望广大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加强资金管理,能够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按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支出、消费实际需要,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限额和笔数,并根据资金到账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以及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资金划转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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