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赣南科学院>文件

赣南科学院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访问量:

第一条 根据《赣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赣市发[2014]10号)、《赣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办发[2014]3)和《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赣市财行字[2014]2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赣南科学院院机关的公务接待行为。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学习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对外交流合作、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因公务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未提前发出公函的,应及时电话告知。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所有公务接待都要由主办部室填写《赣南科学院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单》(样表附后)并附公函,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或书记审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事宜。

公务活动结束后,主办部室应当填写接待清单(样表附后),并由分管领导审签,存档以备查。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用车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实行对口接待。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室负责接待。没有对口部室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院办公室确定接待部室。

公务接待由院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并承办具体接待工作。

第八条 实行来宾信息报告制度。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院公务,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接待信息。

第九条 实行接待方案审批制度。中央、省直部门正厅(局)级实职以上领导来院公务,接待方案需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第十一条 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的,应当有实质性内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酒)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员自己负担。

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房间内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土特产等,不增配生活用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市本级接待工作餐标准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执行,即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县处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100元。工作餐一般安排自助餐或其他自取自用形式,人数较少或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组织市本级会议、学习培训,一般安排自助餐,不上高档菜、不上烟酒。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单位之间进行业务指导、工作交流、参加会议、培训等一律不安排用餐,不得以任何名义相互吃请。

第十五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及附件、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室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年度公开院本级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全院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或列支其他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