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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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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教[2013]8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培养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阳光操作”。

(二)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要聚焦重点,集成有限资金,向重大科技工程、重大产业、重大项目、重大平台、优势创新团队倾斜。

(四)提高强度,合理配置。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要提高资金的支持强度,按照科技计划的类别确定合适的项目资助额度。

(五)科学安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六)加强监管,追踪问效。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树立“大监管”理念,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的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省财政厅。

1、会同省科技厅审定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2、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3、按规定拨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4、按规定开展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评审、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

1、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

2、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

3、会同省财政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4、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项目的经费核算;

4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前期调研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知识产权费用、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

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具体内容与开支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前期调研费是指省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财务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科技活动基础性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定,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为加快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省科技厅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经费的评估评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按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核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除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要按照实施进度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预算申报书随同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报送省科技厅。对100万元以上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在立项论证时一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立项论证时进行预算的评估评审。

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评估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省科技厅核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经费预算的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审核并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项目经费可根据总预算按年度安排预算。首批经费拨付后,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预算安排。

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将终止拨款,并通过追减预算等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无工资性收入的除外)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中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避免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转经费的管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实施期限在一年以上项目的承担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技计划项目均要进行财务验收。对100万元以上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在项目验收时一并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在项目结题验收时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因故终止,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预算评估、中期检查、财务验收、专项财务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参加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承诺机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经费评审和财务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经费评审和财务检查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省科技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补偿、担保(保险)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第四十条  还在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其中未涉及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省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赣财工字[1999]02号)停止执行。

 

附件:

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有关说明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精神,现将项目经费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与编列要求明确如下:

一、直接费用

(一)支出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省科技厅批准备案。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11、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二)编列要求

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间接费用

(一)支出范围

间接费用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核定比例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三)核定要求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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