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和公正,根据省、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全院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行业科技进步需求所编制的、经过一定可行性论证的、且拥有申报渠道的储备项目及经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批复立项并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课题、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包括建立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入库项目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项目库是对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科技项目库建设目的是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我院及各直属科研所的技术创新动态,对在研项目、储备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动态培育和政策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满足科技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改革要求,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争取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支持。
第五条 项目库按类别分为储备项目库、在研项目库及成果库,其中在研项目按财政资金投入分为一般项目(10万以下)、重点项目(10-50万)、重大项目(50万以上)。
第六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由院科研管理部负责项目库的建立、管理,各直属单位及课题组配合实施项目入库等工作,每年年初及年底各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储备项目清单及在研项目清单,统一报送至院科研管理部,进行项目库更新。
第七条 项目入库。储备项目必须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能够有效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且已基本形成了申报立项的可行性论证,明确了申报渠道的项目。对有一定基础,需求性、前瞻性强的储备项目可优先入库,并考虑在院本级“三项经费”优先给予支持。在研项目必须是获得了科技及行业或其他部门立项批复,并签订了有效任务合同的已开始实施的项目。成果库是指具备成果登记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成果,入库的项目成果必须具备成果等级及转化、中试、区试等推广基本情况。
第八条 项目出库。储备项目经立项实施后可转入在研项目库中,对于3年内仍没有出库立项的项目应予以淘汰。在研项目经结题(验收、鉴定)后相应撤销或转入成果库,对于熟度不够、应用性不强不具备推广价值的成果经评估小组决议后可清除出库。
第三章 入库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九条 成立项目评审、评估小组,负责入库项目的跟踪问效工作。评估小组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专家库遴选专家形成院科技项目评估小组,根据当年项目库建设情况及评估需求动态更新项目评估专家。
第十条 编制《赣南科学院项目评估细则》。《赣南科学院项目评估细则》为库内项目跟踪问效评估过程及结论的重要依据,由科研管理部及发展中心负责编制。
第十一条 储备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对入选项目库的储备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程序按《赣南科学院项目评估细则》进行,实行现场答辩的方式,由专家打分,评审、评估小组决议按分值排序,对排序较前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评估实行中期检查及结题检查两类评估方式,评估过程依据《赣南科学院项目评估细则》,对于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经评估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承担单位督促课题组整改,评估小组跟踪调查,整改效果不好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对于结题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经评估小组决议提出暂缓结题或不予结题,取消项目负责人后一年申报市科技计划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先进程度的评估。评估小组适时对于成果库内所有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和排序,承担单位组织入选成果库的项目成果编制成果应用总体情况,作为评估小组的考核材料。对于成果先进、推广前景好的项目可优先支持小试、中试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合理性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编制项目预算。评估小组将适时对储备项目预算进行合理性评估,对于项目建设内容与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的项目,经评估后可以优先排序。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执行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评估小组将不定期对在研项目进行财务检查,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情况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成立项目跟踪问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科技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管理及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财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学科带头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组织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赣南科学院组织对项目实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主要是对项目执行中期的不定期监督检查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考评,并公布检查和考评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院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赣南科学院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赣南科学院项目评估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工作,提高科研人员科研水平,使科研项目(课题)立项、中期鉴评、结题评估工作能按计划程序进行,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评审分为通过评审和未通过评审。即根据科研课题立项和中期鉴评的评估评审得分情况,≥60分为通过评估评审(含A、B、C等),<60分为未通过评估评审(D等);科研课题结题评审分为同意结题、暂缓结题、不予结题,即根据科研课题结题评审得分情况,≥60分为通过评审(含A、B、C等),同意结题,<60分为未通过评审(D等),暂缓结题或不予结题。
第三条 根据通过评审课题的总成绩,按通过评审课题数20%、30%、50%由高分到低分分别确定A、B、C等,但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A等(90~100分)、B等(76~89分)、C等(60~75分)的分值区间,以确保评审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由赣南科学院学术委员会从专家库遴选院内外专家组成项目评估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
第五条 赣南科学院负责院本级科研课题立项、中期鉴评、结题评审工作,确定院级立项、结题项目及推荐上报市、省厅级、国家级科研立项、结题课题等。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科研课题立项、结题评审等组织工作。
第三章 评审纪律
第七条 评审结果由科研管理部负责公布,在评审结果公布前,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第八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评审会议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委得分采用实名制,且评估小组成员须回避本单位和本人负责或参与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对于违反评审纪律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并三年内不得参与科研课题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评审:课题负责人进行申报立项项目汇报并就课题内容回答评委质疑(答辩)。每个课题汇报时间严格控制在10分钟以内,专家提问及答辩人回答问题10分钟,汇报不得超时。评委在认真审阅科研课题结题申报材料、听取课题负责人汇报和答辩的基础上,对照科研课题结题评审评分参照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课题申报的立项、结题课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科后进行分组评审。
第十三条 课题中期鉴评、结题的评估评审:评委在认真审阅科研课题立项申报、中期执行情况等材料的基础上,对照科研课题立项等评估评审的参照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位评委的评分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负责对每个成员的评审意见集中审查、修改,形成评审小组最后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评估评审小组建议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需超三分之二)确定课题是否立项、通过中期鉴评、结题。
第十七条 经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的立项、结题课题,由院科研管理部负责予以公布或上报。
第五章 评审评分参照标准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立项评估评审评分参照标准包括三个方面(详细内容见附件1):
1.课题内涵主要包括选题意义、研究基础、课题设计、研究方法、研究条件;
2.汇报与答辩水平;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中期鉴评评估评审评分参照标准包括三个方面(详细内容见附件2):
1. 课题组织方案和实施措施;
2. 实际研究进度;
3. 中期报告和年报材料。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结题评审评分参照标准包括三个方面(详细内容见附件3):
1.课题成果内涵主要包括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
2.结题纸质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 专家提问与应答、介绍资料是否简明扼要。
第六章 评估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课题立项的评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评审的课题:
(l)通过评审(注明等级),同意立项;
(2)该课题的理论意义;
(3)该课题的实践应用价值;
(4)对本课题研究的改进意见(如课题名称、研究内容、课题组织、研究方法、研究经费、预期研究成果、其他)。
2.未通过评审的课题:
(1)评审未通过,不予立项;
(2)评审未通过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二条 课题立项评审未通过的主要原因:
1.选题意义方面:
(1)选题不当,不符合立项条件;
(2)对院所发展没有促进作用;
(3)没有特色和创新性;
(4)没有学术价值;
(5)对提高科研质量和技术水平没有实用价值;
(6)基本属于重复性工作。
2.研究基础方面:
(1)没有相关成果;
(2)不了解研究现状;
(3)所列参考文献没有代表性。
3.课题设计方面:
(1)目标不够明确;
(2)内容空泛;
(3)论证不充分;
(4)重点不突出,难点不明确;
(5)研究思路模糊;
(6)预期研究成果不明确;
(7)经费预算不合理。
4.研究方法:如研究方法不科学或不可行。
5.研究条件:
(1)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未完成过一般研究课题;
(2)原有科研成果社会评价不高或没有获得过院级以上科研成果;
(3)完成本课题的研究能力差,时间没有保证;
(4)资料设备不足;
(5)科研手段落后;
(6)课题组分工不合理;
第二十三条 对课题中期鉴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中期鉴评;
2.对课题不足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终止该课题执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课题中期鉴评是否通过的主要原因:
1.是否有课题组织方案和实施措施;
2.实际研究进度与课题研究设计的差距;
3.下一步研究的计划和准备工作;
4.中期报告和年报材料是否齐全;
5.整改措施是否得力。
第二十五条 对课题结题的评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评审的课题:
(1)通过评审(注明等级),同意结题;
(2)该成果的研究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及特色、创新之处;
(3)课题组进行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果;
(4)不足与建议。
2.未通过评审的课题:
(1)评审未通过,暂缓结题或不予结题;
(2)评审未通过的主要原因;
(3)对暂缓结题的课题,评审意见应对该课题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评审未通过的主要原因:
1.研究报告内容有严重政治方面问题;
2.课题成果有剽窃内容或抄袭行为;
3.没按立项计划完成课题研究设定的目标和任务,预期研究成果未能实现;
4.科学性方面:
(1)课题意义和价值很小,研究问题虚假,研究前提不可靠;
(2)研究方法不科学;
(3)论证不充分;
(4)结论不合理、不可信。
5.创新性方面:
(1)研究结论缺乏新意,研究不深入,低水平重复研究,研究有明显的错误;
(2)没有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或技术;
(3)没有获取第一手资料;
(4)没有形成新的研究成果。
6.规范性方面:
(1)研究体系混乱;
(2)研究设计与实施有明显欠缺;
(3)概念不清楚,条理不清晰,逻辑性差;
(4)资料有明显遗漏或错误,引证不规范。
7.难易程度方面:
(1)研究问题简单,工作难度小;
(2)调查或实验工作量很小;
(3)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工作量很小。
8.应用价值方面:
(1)成果无创新;
(2)成果对解决一般教育问题无促进作用;
(3)成果基本没有应用与开发前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