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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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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doc

海关总署

2021年3月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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