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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和《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次违法不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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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人社发〔20216

局机关有关科(室、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免罚审慎监管制度,根据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和《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次违法不罚清单》(两个清单简称《包容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包容免罚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对行政相对人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制度,是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需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落实,着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1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依据,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2《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4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对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对行政相对人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

2违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1.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2.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次违法不罚”清单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0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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